小产权房广告宣传,这些房地产广告发布红线碰不得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对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行为作出如下提示,务必做到“十不得、十二应当”。

一、十个“不得”

1.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广告中不得出现宣传具有住宅功能等内容,不得出现“住宅”“公寓”“卧室”“客厅”“宜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4.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5.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7.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9.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二、十二个“应当”

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4.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5.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7.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8.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0.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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