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地区出售小产权房信息 放开城镇、人才落户和亲属投靠限制

修订主要内容

明确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人口、新生代农民工及其他农业人口城镇落户的可直接办理;

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条件,由狭义上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扩大为法律关系上的直系亲属范围(配偶、直系备亲、直系姻亲);

取消“四证明一限制”,即取消租房落户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人才落户档案托管证明、单位集体宿舍居住在公共户口落户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居委会盖章和小产权房落户限制;

扩大了人才落户范围,由之前的中专、中技或初级以上职称人员调整为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和护理技能人员。

修订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加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5〕8号)、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吴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吴党办发〔2016〕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第三条删除“未成年”,修改为“完全放开吴忠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第三条完全放开吴忠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有落户意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登记入户。

第四条对需要迁往吴忠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落户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凭入户申请表、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办理户口迁移。

删除购买商品房落户发票“全额”两个字,修改“对于在父母或子女房屋居住的,还应提供由父母或子女签字并同意其落户的书面证明”。

(一)在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含营业房)居住的,可在其居住住址落户。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办理,尚未取得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办理,小产权房凭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办理。对于在直系亲属房屋居住的,还应提供由直系亲属签字并同意其落户的书面证明。

(二)租赁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可在保障性住房地址落户。凭住建部门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证》办理。

删除“当地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三)租赁其他房屋(含营业房)居住的,可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办理。

删除“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和”,增加“(居)”

(四)在政府拆迁安置房居住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在安置房落户。购买安置房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购房协议落户。

删除“经劳动部门鉴定”

(五)在单位集体宿舍居住的,可在单位或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及单位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办理。

修改“在本行政区划内农业人口在本县市区内进城落户的可直接办理”

(六)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人口、新生代农民工及其他农业人口落户的可直接办理,有落户地址的按照上述地址办理,无落户地址的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第五条放开亲属投靠限制

(一)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

修改“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二)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凭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亲属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明确直系隶属关系的户口薄,公证机构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凡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的材料。

本细则中的直系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和曾外祖父母。

第六条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取消档案托管证明并对内容予以修改

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和护理技能人员落户,凭入户申请表、毕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办理。

第七条创立公共户口

以居委会或派出所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赁房屋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一)公共户口管理人为派出所户籍民警。

(二)派出所应加强与设立集体户的社区、单位的联系,实现对集体户的共同管理;

将“公共户中集体户”修改为“社区公共户”,将家庭户修改为“小集体户”

(三)对居民个人申请落户的,其户口落入社区公共户;对二人以上共同申请落户的,可根据其意愿单独在公共地址上设立小集体户,户主一般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四)对单位居住的个人申请落户的,其户口落入单位集体户口。

将“社区公共地址或单位公共地址“修改为“公共户口”

(五)居民在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信息中必须备注落户人员的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落户人员要与派出所、单位共同签定《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见附件),居住地址变更的要及时申请变更户籍信息。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九条申请

办理户口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理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条告知

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虽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办理时限

对手续齐全按相关规定实行“一站式”服务,当场或当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简化户籍迁移手续

(一)自治区内户籍人员落户的,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直接办理;

(二)外省户籍人员落户的,需先到迁入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准迁证,再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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