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宿舍是小产权房,违建、地下室不可改建成租赁型职工宿舍

上月23日,我们推送了北京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新政策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详情请见。

今天,在经过了征求意见以及修改完善后,这份由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土委联合制订的新政正式发布实施。

之前我们说过,咱们的城市里,需要各类的人。餐馆的服务员、快递小哥、家政人员...他们对于这个城市能正常运行,大家生活方便很重要。但有些人因为收入不高,想找到一个合适的栖身之所并不容易,有些人甚至居住在一些存在安全、消防隐患的违建里。

一个城市的租赁住房需要多层次,无缝衔接。既有普通的租赁住房、也有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公租房、还要有针对这些更多是外地人、收入又不高服务人员的租赁住房。

这种租赁住房可以面积小一点、条件不那么好,可以是双人间、多人间,甚至是床位式的租住产品,但最重要的一是安全,二是租金便宜些。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就是为了多渠道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让城市的租赁住房更多层次,并促进职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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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新政的征求意见期间,我们也接到了不少粉丝的留言询问,其中不乏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今天在这里给大家一并解答。

有留言询问:这次的新政突破了之前北京出台的群租标准,即租赁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居住用途房间每间居住不得超过2人。那么之前的标准还有效吗?

是这样的,这次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为了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属于这类人群专门的租赁住房。这类住房在建设、管理上非常严格,且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进行专业化租赁运营管理。

而普通的住房租赁,仍然是要执行之前的租赁标准,即2013年发布的《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人均不得小于5平米,每个房间不得超过2人,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注意!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也不得出租居住哦)。

还有留言询问,新政里提出,各区还可以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成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这是不是意味着商办类房屋就可以用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了?

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首先,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建设或改建成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它的建设、改建,要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所以,在这个一块儿,会有一个严格的审核。

同时,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还必须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

最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还需要符合严格的专用消防规范,也就是后面说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比如不能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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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在捋一下这次的新政。其实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公布实施的版本没有明显的变化。

所谓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

也就是说,集体宿舍是先整体租给这些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的单位或企业,然后再提供给单位职工居住。单独的个人是无法直接租到的。

集体宿舍的房源都从哪里来呢?

首先,当前正在开展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房,有一部分会规划建设或改建成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房源。

同时,在一些产业园区,也会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成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此外,各区还可以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成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特别提示,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所以,本身就不合法、又有安全隐患,违法建设是必须拆除的,更别想着“摇身一变”成为集体宿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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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租到集体宿舍。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由运营主体直接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

注意,这个单位不但要是在北京注册,而且所处行业符合全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也就是说,搞服装批发、或是搞污染行业的单位,是不可能租到集体宿舍的。

用工单位整体租下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后,再与职工签订租赁合同,提供给单位职工。集体宿舍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而且,对于集体宿舍,用工单位不得将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既然是用工单位趸租了集体宿舍,再与职工签订租赁合同,那么大家关心的租金多少,肯定是单位和职工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可能很多人会问,这些集体宿舍,万一产权方或运营主体打起了歪主意,改变性质销售或是“以租代售”怎么办?

这一点政策设计时已经考虑到了。

首先,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如果原先是商业或是厂房什么的,别想着改建成集体宿舍,就摇身一变成为住宅了。

其次,政策明确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用工单位和职工签订的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另外,集体宿舍所在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也会加强对集体宿舍后期使用的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于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或个人的运营主体,和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而拒不退出集体宿舍的用工单位、个人,在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会录入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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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宿舍属人员密集场所,这种场所要特别注意安全,特别是火灾发生的隐患。

所以这次的政策中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

首先,如果改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话,必须要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同时,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运营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居住使用、消防、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此次随通知一起发布的,还有一份《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无论是新建还是改建的集体宿舍都要遵守这份导则。

在这份《导则》中,明确了很多细化和专业化的消防要求。比如: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集体宿舍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等。

还有一些细化的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建筑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材料。

不应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构件;

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改建用于职工集体宿舍应整栋改建。当集体宿舍与商场、写字楼、酒店等公共建筑合建时,应在水平方向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禁止设置门、窗、洞口,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楼梯;

建筑内部疏散走道、房间之间应采用实体砌块、楼板或其它实体墙进行分隔,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

当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每一层面积不大于200平米,且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单元式集体宿舍公共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其他宿舍走道净宽度,当单面布置居住房间时不应小于1.6米,当双面布置居住房间时不应小于2.2米;

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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