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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本市城镇户籍

1.户籍地住房为农村宅基地,目前为危房,可否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答:不可以。申请人应妥善处理其自建住房,不能因是危房而豁免住房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2.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期间可否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答: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3.宅基地住房已征收,可否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答:在尚未安置前,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4.离婚人士可否与另一方养育的子女共同申请?答:按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中对子女的判决执行。5.超过70周岁的老人如何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答: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承担其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6.配偶为外地户籍,结婚满1年但未取得本市居住证,可否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答: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如配偶取得本市居住证未满3年不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范围。7.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答: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一同申请。8.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放弃应如何处理?答:在发布登录公告之前的,按出具的终止申请审核确认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在发布登录公告之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人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9.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可否购买商品住房?答: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或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核定是否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受理后按照规定实施审核。10.外省市的住房是否计入住房面积?答:外省市住房计入申请家庭财产内。11.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年限以2022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目前尚未出生的婴儿算不算配售人员?答:如在申请截止日期2周内尚未出生,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员范围内。12.因疫情原因超过受理时限,提出申请,受理窗口是否受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答:确因疫情原因而错过申请期限,原则上可以放宽2周时限。13.户口在农村宅基地住房,但该处住房建房批准文件中无申请人,可否申请?答:该处住房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并按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确认。

02

非本市户籍

1.可否与父母一同申请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答:不可以。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2.配偶积分不满标准分值可否申请?答:可以申请,但主申请人必须满标准分值(120分)。3.单位注册地在外区,但申请人在本区工作,可否申请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答:不可以。申请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向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做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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