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济南小产权房政策(2022年济南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2022年,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持续提升执法办案质效,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选取行政保护典型案例面向社会公示,警示广大经营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依法保护意识,认真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正规有序的市场秩序。

“锚固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济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是“锚固钉”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2年,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公司3起涉及“锚固钉”外观设计的侵权案件,其中1起行政裁决结案,2起调解结案,行政调解协议均获得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其中,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理行政裁决时认为,济南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三种型号形状基本相同,大小尺寸不同,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除圆盘孔数目、个别型号(110型)倒刺数量等略有差异外,其余形状均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设计要素相同,整体形状基本相同,二者形状给一般消费者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别很小。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锚固钉”外观设计专利遭遇竞争对手的侵权,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多种形式进行快速处理,将案件办理时限压缩至一个月左右,其中两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获得司法确认,依法高效化解纠纷,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专利行政执法快速、经济、简便、专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有效保障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查处侵犯蒙娜丽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15日,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建设工地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的瓷砖背面标有“MMONLISA”字样,与注册商标“MMONALISA”蒙娜丽莎仅相差一个字母“A”,经鉴定为侵犯“MMONALISA”蒙娜丽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侵权人青岛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某项目建设工程的瓷砖采购,合同中约定瓷砖品牌为蒙娜丽莎。当事人以125000元的价格购进标有“MMONLISA”瓷砖2280箱,欲用于该项目建设工程,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MMONALISA”蒙娜丽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并给予罚款334886.4元。

该案警示经营主体要守法经营,“傍名牌”“搭便车”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随着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不断强化,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力度将不断加大,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查处重复侵犯某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28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济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仓库存放标有某汽车公司商标标识的从动盘总成、离合器压盘分离器总成共7种类型217件涉案产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确认不是由其授权或委托加工生产,当事人的行为侵犯某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于2021年1月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受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构成“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以大幅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多次购进涉案产品,构成“明知故犯”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假冒产品没有任何质量保证,各个方面的性能都达不到相关行业或国家标准,不仅侵害了正规厂家的利益,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安全无小事,对假冒汽车配件违法案件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予以严厉打击,净化消费市场,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查处侵犯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5日,根据举报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销售的三款酒(700ml)共8瓶,瓶体分别与某知名品牌瓶体立体商标近似,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另查,2019年7月和2020年3月,当事人委托加工上述三款酒(700ml)共5600瓶。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委托加工的三款酒瓶体的经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53494.06元;罚款173020.00元。罚没款合计226514.06元。

该案是济南依法查处的首起立体商标侵权案件。本案的有效处理,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商标权益,既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决心,又充分展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成效。

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3月25日,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仓库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鞋”进行扣押。经调查:周某某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多次前往外省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品牌鞋”。经鉴定,扣押“品牌鞋”合计经营额197251元。当事人已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该局于2020年7月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根据司法机关检察意见书,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2022年4月27日,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商品,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品牌鞋”13174双,罚款19万元。

此案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既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又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同时,该案警示社会公众,侵犯知识产权必然受到法律严惩。

查处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假冒外观专利产品案

2022年6月27日,济南市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印有“鸡味鲜精鸡味调味料”包装袋,并且标注有“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专利号200830203174.3”。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7日生产的鸡味调味料包装袋2008个,已生产鸡味调味料产品260袋,全部销售,违法所得3900元。当事人产品标注的专利已于2012年10月11日权利终止,且营养标签(能量、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生产的产品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当事人生产营养成分表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济南市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严重危害专利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保持“零容忍”,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假冒专利,不断深入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查处奥运会相关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案

2022年4月11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告驳回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名单的移送线索,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涉嫌恶意抢注奥运相关商标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市中区某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受商标申请人委托,为其代理商标注册业务,商标内容为“厨墩墩”(文字),商标类别为11、21、35类,费用共计1500.00元。上述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与2022年冬奥会“冰墩墩”商标近似,于2022年3月21日被驳回。当事人代理“厨墩墩”商标注册业务时,明知“冰墩墩”作为商标已经注册在先,且冬奥会已经开幕,“冰墩墩”已为大众所熟知,仍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违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违法行为。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作为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的典型案例,警示商标注册人和代理机构,通过“蹭热点”的方式恶意抢注商标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注册商标时不能抱有侥幸,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

查处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2年2月22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贸易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汽车销售展示厅内销售活动礼品兑换区、展示车辆顶部及两侧立有“”“”形象造型的展示板,展示板背后有车辆情况介绍。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冰墩墩”“雪容融”形象使用许可。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违法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展示板12个,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冰墩墩”“雪容融”形象是奥林匹克标志之一,本案的查办时间正好处于冬奥会热度高潮期,当事人使用时限虽短,但作为汽车销售商影响面较广,本案的快速查办有力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起到较好警示作用。

查处某科技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2年4月14日,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东某科技公司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官网宣传页中有“拥有循环水节能减排和废水零排放等方面专利技术”等内容。另查,当事人拥有两项专利,而“循环水节能减排和废水零排放等方面技术”未取得专利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打击假冒专利,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创新主体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新热情,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该案提醒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诚实守信,拒绝假冒,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查处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2年3月,当事人莱芜某包装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单位印制标有“香满园”字样及R标的包装袋时,当事人未要求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就进行了印制。经查,委托单位未注册“香满园”注册商标,当事人共印制了包装袋21800个,0.18元/个,违法经营额3924元。当事人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未要求委托单位提供商标证明材料,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及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帐,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九条规定,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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