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侵权归谁所有,崂山法院发布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由于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意识较淡薄、经营不够规范,因销售商标权侵权、著作权侵权产品被起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个体工商户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高发领域。崂山法院审理的涉个体工商户侵权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傍名牌”“搭便车”问题严重、集中维权现象突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比例高、赔偿方式均采取法定赔偿、有效合法来源抗辩较少等。

为进一步增强个体工商户等商品销售者的知识产权意识,避免其对假货不知情,还要被权利人的维权索赔,在遭遇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时可以提供进货渠道并说明提供者,进行有效的“合法来源抗辩”,降低或避免赔偿责任。崂山法院选取近年来个体工商户侵犯知识产权的5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树立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鉴别商品真伪的能力,审慎审查商品的合法来源。

案例1“老泸州”碰瓷“瀘州老窖”被判侵权

【案情简介】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泸州”“瀘州”“瀘州老窖”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牛女士经营的某生鲜超市售卖标有“老泸州”字样的白酒商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且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遂起诉维权。

【裁判结果】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袋正反面中间显著位置和酒瓶瓶身正面显著位置均以大于其他文字的字体标注了“老泸州”字样,其视觉效果醒目突出,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老泸州”字样与原告“泸州”“瀘州”“瀘州老窖”等注册商标相比较,在读音、含义上相近似,构成商标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不少商标侵权都是以“傍大牌”“蹭流量”方式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像“老泸州”这样傍名牌的侵权产品不在少数。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2“酒魁”花生攀附“酒鬼”花生惹官司

【案情简介】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是“酒鬼”商标的权利人。被告是朱先生经营的一家生活超市,原告经调查取证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花生商品上使用“酒魁”标识,该事实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起诉维权。

【裁判结果】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以“酒魁花生”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其中“魁”字明显突出“鬼”字部分,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系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破坏涉案注册商标与原告之间的唯一联系,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系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亦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提交的书证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自案外公司合法取得,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是,被告仍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合理开支的责任。

【法官说法】为了保护商品销售者,避免其对假货不知情,还要被权利人维权索赔,也为了督促权利人尽量溯源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著名的“合法来源抗辩”。在我们常见的百货产品中,除了“酒鬼”花生曾被侵犯商标权外,还有“清风”纸等品牌商品,也都曾被侵权。法官提醒个体经营者,对自己销售的商品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仅仅比对进货价格,还要综合了解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使用的商标是否有权属证明等,并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保留付款凭证,索要发票或收据等,做好进销存的管理,以便遭遇侵权诉讼时能够及时举证进行有效的合法来源抗辩。

案例3擅自使用网红图片被判侵权

【案情简介】“鹿角巷”是国际知名连锁创意饮品品牌,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授权许可,有权排他使用著作权人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宋先生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饮品店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和高度近似的店铺装潢、商品包装等,使公众误以为服务及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维权。

【裁判结果】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近似的图案,已构成对前述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成立,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近几年,奶茶等新茶饮品进入市场风口,“一点点”“鹿角巷”“Coco”等品牌店铺遍及大街小巷,与此同时“傍大牌”“蹭流量”的饮品店也随处可见,不断有新加盟商和消费者受骗。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不仅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擅自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包装装潢等,在未获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同样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否则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4擅自使用“利群”二字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037810号“利群”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经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商业广泛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周某曾以“利群超市”为门头进行经营。2019年10月2日,被告周某将涉案超市以14万元价格出兑给被告陈某。2020年8月,被告陈某将“利群超市”中的“群”字右边的“羊”去掉,但仍有“羊”字底色。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维权。

【裁判结果】被告周某、被告陈某在各自经营涉案超市期间,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上使用“利群超市”的字样,虽然陈某将“利群超市”中的“群”字右边的“羊”去掉,但仍依稀可见原为“群”字,仍易被公众解读为“利群超市”,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店的经营销售与原告有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知名品牌总难逃被假冒的命运,消费者除了需辨别“山寨”商品,还需警惕冒牌商店。一些个体工商户冒用“利群”的品牌进行商品销售以谋求经济利益,从而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品牌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5“周黑鸭”商标维权胜诉

【案情简介】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周黑鸭”“周黑鸭ZHOUHEIYA”“

”注册商标。2011年5月,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原告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于2021年1月7日注册成立,为个体工商户,名为某熟食店,2021年9月,变更名称为某信息咨询工作室,其门头变更为“某某琴行”。原告于2021年3月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其门头招牌上使用“麻辣周记黑鸭”字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原告所注册“周黑鸭”的文字及图形商标,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维权。

【裁判结果】被告在其经营中将“周记黑鸭”文字及字母在店铺门头招牌、店铺墙面上突出使用,以及被告注册的企业名称含有“周记黑鸭”字样,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该使用起到了标识其商品品牌、指示其商品来源的作用,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更改企业名称、店铺门头和经营范围,法院对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不再予以处理,但被告仍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责任。

【法官说法】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有8种: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比对商标中文字的读音、字形、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似,是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来源与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予以综合判断。个别个体工商户惯于傍名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文字或商标引起公众混淆以增加自身的经济效益,实则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销售行为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上述案例反映出的问题,法官建议:

一、个体工商户要严把进货渠道关,必要时查看供应商的商标授权资质、营业执照等,签订购货合同,如实载明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及时索要正规发票,并留存保管上述相关凭证,以便遇到侵权纠纷时进行有效的合法来源抗辩。

二、个体工商户一定要保持敏锐性,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得利者,产品销售者与生产者一样,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对于自己所经营行业的品牌和市场价值要有一定的认知,尽到合理审查和避让注意义务,不要认为不生产“山寨货”和“傍名牌”产品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规范合法经营,才能安心赚钱。

三、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尤其在购买名牌高价商品时务必要擦亮眼睛,看清名称标签,切不可贪图便宜;购物后要索要并妥善保管购物小票、发票等凭证,并适当地保留产品包装等。一旦发现自己误购了“山寨货”,可以与商家进行交涉,或者拨打12315举报投诉。

四、商标权利人应努力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增强品牌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促进创新性成果的创造和转化应用,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当源头治理、溯源打击,着重追究侵权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五、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发挥综合执法优势,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侵权者进行严厉打击,推进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高品牌权利人的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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