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定25宗案件为2021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商标、专利侵权案例各10宗,其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5宗。记者梳理发现,深圳有4宗案例入选,其中专利侵权案例体现出行政执法效率高、行政执法处理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
2021年,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首次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经过21个地级以上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荐、处室遴选、行业专家评分、综合评定等环节最终评选出这一结果。
在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关永红看来,这25宗案例保护的知识产权涵盖了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案情普遍比较复杂,侵权假冒及违法行为多样,涉案标的较高,取证与定性难度较大,处罚处理效果良好,真正体现了广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在证据收集固定、侵权判定、处罚力度把握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非常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必将对今后广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依法查处、高质量查处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记者梳理发现,深圳在商标、专利侵权方面各有2宗案例入选,具体包括: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查处侵犯ORAL-B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查处侵犯“PRAD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处理“洗澡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智能门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广东专利代理协会副会长曾旻辉表示,10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利侵权典型案例从立案到作出裁决一般均在3个月内完成。其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处理“洗澡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建立的先行禁令制度,立案当天即发布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开创知识产权“快保护”新模式,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效率高的特点。
“同时,深圳这一案例还引入了专业第三方分别做了侵权判定意见和司法鉴定意见,保证了行政裁决的权威性,能够体现行政执法处理方式灵活多样的特性。”曾旻辉说。
深圳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查处侵犯ORAL-B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第13908832号、第13723218号、第13723219号ORAL-B注册商标(含三维标志和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1类)“牙刷”,标志为产品本身的形状,属于指定颜色的立体商标。现商标专用权人是美国吉列有限责任公司,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年3月6日、2025年4月20日、2025年4月20日。2021年4月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动牙刷头产品的植毛加工、组装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生产涉嫌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牙刷头一批,货值21.23万元。该三款涉嫌侵权商品与上述注册商标属于同一种产品,且二者的商标标志整体形状规格、颜色排列布局基本一致,均包含有相近似的三维标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2021年6月24日,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和罚款2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查处侵犯“PRAD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第11645347号“PRADA”注册商标是普拉达有限公司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27日。第1263052号“PRADA”注册商标是普雷菲儿股份公司在第18类皮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第619345号“CHANEL”注册商标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4类珠宝钟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1月19日。第G920691号“ALEXANDERWANG”注册商标是AW许可有限公司在第18、2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3日。2021年3月31日,根据举报线索,办案部门联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销售涉嫌侵犯“PRADA”“CHANEL”“ALEXANDERWANG”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手袋、项链一批,涉案货值达30万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办案部门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深圳专利侵权典型案例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处理“洗澡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为摩西博德曼(MOSHEBODMAN),于2017年3月29日获得名称为“洗澡椅”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630533112.3)。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其委托广州一家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18日代为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反映某公司涉嫌侵犯了其外观专利权,要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等。2021年6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立案,并发布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其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为洗澡椅,与被控侵权商品同为洗澡椅,属于相同种类商品;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同涉案专利在部件形状、组合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存在的部分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该差异对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针对本案委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2021年7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智能门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是专利号ZL201930260283.7,名称为“智能门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请求人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经查,涉案专利名称为智能门锁,被控侵权产品为智能门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主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设计立体图相同的整体分段式结构、分段式结构之间的比例关系、相似的门把手等主要设计特征,不同点相对于相同点而言,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2021年2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C7型号智能门锁产品的行为;(2)责令被请求人销毁专利侵权产品以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业零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原标题《广东首次发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深圳有这4宗案例入选》)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李竹通讯员粤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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