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城区小产权房出售 独立产权车库归属如何?法院这样判

为便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车位,现在,一些开发商在规划联排别墅时通常会修建对应的车库,购房人能否单独购买联排别墅中的车库存在一定争议。7月12日,记者从成都双流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2018年12月20日,李某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购买该实业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同日又签订《车库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含承诺书),购买该实业公司车库一个。

李某某在承诺书中承诺:自愿申请一并购买房屋与车库并确保房屋买卖合同与车库买卖合同同时存在且履行;因本人违约导致合同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情形,则分别承担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与车库买卖合同及附件各自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全款付清了车库的购房款,该实业公司亦交付了车库,但李某某对其所购房屋,除支付首付款外,由于个人原因既未取得银行贷款,也未支付剩余购房款。2020年4月,李某某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至双流法院,法院认定李某某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同月,双方又因车库问题再次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该实业公司要求解除《车库买卖合同》,李某某退还车库,该实业公司退还车库款。李某某辩称,房产和车库是两个不同的不动产,房产合同的解除不必然导致车库合同的解除。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基于李某某向该实业公司购买房屋为前提,该实业公司同意向李某某出售案涉车库。李某某出具的承诺书亦载明承诺确保房屋买卖合同与车库买卖合同应同时存在且履行。现房屋买卖合同因李某某个人原因被依法解除,故该实业公司主张解除车库买卖合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实业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车库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李某某返还车库,该实业公司返还车库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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