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南小产权房办证,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1.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两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杨某诉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两倍以下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只对赔偿总额存在争议,可经组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2022年3月9日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法院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开庭审理,追回劳动报酬——19名农民工诉某保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虽然被拖欠工资数额不大,但人数众多,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法院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开庭审理。审理中,运用穿透式思维,找准原因、联系沟通、辨法析理、督促履行,追回劳动报酬。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法院

来源:2021年全省“集中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3.多起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讨薪纠纷,法院可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集中审理——黄某某等13人诉李某某、某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多起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讨薪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法院可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集中审理,以实现快办快结,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人民法院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2020年6月28日

4.运输费用纠纷案件,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法院依法适用审理——宋某诉程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运输费用纠纷案件,数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依法适用审理。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人民法院

来源:山西法院网2015年7月7日

法信·司法观点

一、小额诉讼案件是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特殊的简易程序,因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首先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即小额诉讼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将其表述为,“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本条则更加明确地表述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两者并无实质性差别。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如果不符合这一条件,即使标的额非常小,也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

这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新增加的限定条件,即只有金钱给付性质的案件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谓金钱给付类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对于当事人除给付金钱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之所以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限定于金钱给付案件,是因为涉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在涉及财产利益的范围上能够明确认定,而除金钱给付财产纠纷以外的那些财产利益,如果转换为金钱数额来加以确定就可能增加程序的复杂性,比如要不可避免地通过对有关财物的鉴定、资产评估等方法来加以解决,若超出了一定标的金额,就可能导致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故与小额程序的特点与性质不相吻合。

这一限制排除了大量非金钱给付或含小额金钱给付的复合标的案件等简单案件的适用空间,同时配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可以有效防止小额诉讼程序的普遍性适用,客观上也将有助于小额诉讼案件数量维持在可预期的合理数量范围内。

(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二、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

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小额诉讼程序时,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满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条件。据统计,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万元左右。但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小额诉讼程序以来,小额诉讼程序总体适用率一直偏低,制度功能未充分发挥,这与标的数额设置过低、适用门槛较高存在一定关系,有必要作出调整完善。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将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

一是从试点效果看,适当提高标的额标准,有效激活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优势,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全国试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121.32万件,占民事一审结案数的20.74%,较试点前上升15.04个百分点,整体规模相对合理,能够有效兼顾审判质量、效率和当事人权利保障,试点地区当事人普遍反映,小额诉讼程序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途径。二是从标的额标准提高的幅度上看,50%的比例主要是根据试点情况确定的,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经测算,2019年至2021年,全国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分别为4.2万元、4.7万元和4.9万元,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平均工资将达到6~7万元,欠发达地区平均工资将达到3~4万元。总体上看,50%的比例设置所对应的数额较为适中,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社会对小额的一般认知,也有助于形成科学的案件结构。三是从域外司法实践看,各国小额案件标的额总体上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同步提高,2012年至2019年间,英国从5000英镑提高到1万英镑,折合人民币约8.67万元。美国各州小额诉讼适用的金额标准从1000~7500美元调整为2000~1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38万元~10.36万元。截至2019年,各国适用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后也在5万元左右。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计算方法的,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总额作为标的额。

(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法信·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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