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祠后面建设小产权房,东海后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回复和修改情况出炉

近日,丰泽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丰泽区东海后埔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公告》,对归纳整理的征求意见和对《方案》拟作出的修改意见回复进行公告。

据悉,3月17日至4月17日,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公众征求了《泉州市丰泽区后埔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4月28日、5月8日分别组织召开企业用房类、住宅(店面)类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对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听证。

修改意见相关回复如下:

一、住宅(店面)类被征收人的主要意见和拟对《方案》作出修改的意见

1.关于要求在征收范围内建设安置房,并明确具体位置的问题。

回复意见:将在《方案》中明确安置房建设地点在征收范围内。

2.关于要求提高店面、住宅、装修以及附属物补偿单价,民宅的货币补偿单价要参照周边商品房售价或参照商品房价格略作合理调整的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作为本方案补偿参考价,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方案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本《方案》所列的各类补偿基准单价进行补偿的,可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3.关于要求被征收房屋不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有否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不论基建时间,都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4.关于要求自由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面积不受360㎡限制的问题。

回复意见: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凭证,在选择产权调换时不受360㎡的限制。

5.关于要求提高未回迁入住期间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和搬迁费标准,且应明确三年未交房,过渡费应翻倍的问题。

回复意见:本片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搬迁费标准按5元/㎡,与泉州市中心市区各片区现行实施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保持一致,《方案》明确规定,临时过渡补助费的保底发放规定,临时过渡补助费补偿标准基本能满足被征收人租房的要求。

6.关于要求安置房实行零公摊,被征收房屋不管有几层,货币补偿标准统一按总一层的标准进行计算。取消被征收房屋因房屋层次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补偿价格,要求所有楼层应当以1:1进行等量或等价赔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不互补差价的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公摊面积计算在产权面积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土地价值补偿,不同层数的单位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不一样,货币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法实行等价置换,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

7.关于要求正在从事经营的用房应按店面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店面是指产权登记明确载明为店面的场所。正在从事经营的用房没有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簿没有明确载明为店面的不能按店面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8.关于要求祠堂、宫庙、公妈厅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保留。不能保留的,除货币补偿外,还应按原来的占地面积,统一规划让居民群众就地自建,为日后全村各族人按传统习俗信仰提供必要场所的问题。

回复意见:祠堂、宫庙、公妈厅征收重建应服从片区改造规划,原则上按照统规自建。

9.关于要求一户5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费,要求帮忙解决老人临时过渡的问题,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费(自腾空房屋之日至交房之时)的问题。

回复意见:《方案》已明确规定: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产权户最高5万元(公寓型住宅每产权户最高3万)的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时签约并腾空的,对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

10.关于要求尊重业主意见,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产权过户给下一代的问题。

回复意见:房屋产权的变更可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

11.关于要求一户多宅也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认定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的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执行。

12.关于要求考虑低保户和住宅困难户的负担问题,给予适当照顾的问题。

回复意见:《方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照顾。

13.关于单层古(祖)屋、单层石头房建筑70年以上要求按1:1.5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方案》中货币征收补偿单价已有明确规定。

14.关于要求《方案》第十五条“产权调换结算办法”第3款修改为:“……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在20㎡以内(含20㎡),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补足差额计算;超过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按即时市场销售价补足差额。”的问题。

回复意见:《方案》明确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安置面积未超过可产权调换面积20㎡(含20㎡)的可按安置房优惠结算价计算。

15.关于要求在本社区有房屋,但户口不在本社区的海外同胞,享有本社区居民同等补偿标准的问题。

回复意见:只要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可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

16.关于要求对在2004年至2008年间基建的但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方案分门别类细化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执行。

二、企业类被征收人的主要意见和拟对《方案》作出修改的意见

1.关于质疑本项目不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问题。认为东海滨城工业园,园内建筑物均依规而建,建筑物建成距今期限较短,周边基础设施完备。此次征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东海滨城工业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应当被征收。

回复意见: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东海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泉政文[2009]8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东海组团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泉政函[2016]161号)文件精神,丰泽区东海组团功能定位为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目标,突出行政服务、商贸服务功能,规划定性为泉州市城市公共行政中心、现代商务中心、滨海宜居组团。本改造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功能调整,不仅有利于改善后埔片区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还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管理,对维护公共利益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具有征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关于要求增加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并就地安置的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明确规定: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3.关于要求提高企业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泉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的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泉州市中心市区2017年度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应用方案》的基准地价作为土地补偿的参考价。如被征收人不能接受基准地价补偿的,可要求进行分户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4.关于认为企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过低,补偿金额不能购置到与现有类似地段的房地产,也无法重建厂房。补偿方案对于地上建筑有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区别对待,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标准应提高的问题。

回复意见:被征收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不接受基准价补偿的,可以要求分户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给予适当的办证补贴。

5.关于企业的搬迁补助标准过低。对一些吨位不足,而数量多,并且拆卸安装麻烦的设备以及仓库库存货物,需要给予充分考虑。应当补偿企业机器设备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问题。

回复意见:被征收人不能接受《方案》规定的搬迁补助标准,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机器设备和仓库库存货物搬迁所需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6.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偏低。要求按实际和预期损失进行最终确定。要求除了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净利润损失外,对于搬迁停产期间公司仍需支付的员工工资、社保、银行贷款利息等固定费用也应当予以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将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制定。

7.关于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未经审批基建但已经建成时间较久且已投入使用的厂房,按合法建筑予以计算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对于未登记产权建筑的认定处理,按照泉州市《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8.关于企业用房中作为宿舍、办公楼的补偿标准应高于普通的厂房、仓库的问题。

回复意见:经认定为可计算补偿的企业用房,其范围内作为展厅、办公室或宿舍的房屋,根据装修装饰档次给予一定补贴。

9.关于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的企业用房以及企业用房中作为员工宿舍的应按照住宅标准补偿,不能按照厂房标准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类型应依据被征收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合法有效凭证上记载的性质、用途认定。

10.关于要求对通过拍卖或市场购买的土地及厂房至少要按实际购买价格及装修成本进行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被征收人不同意《方案》确定的基准价格补偿的,可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1.关于受征迁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如征收而停止经营的,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重新招募新员工支出员工培训费用;因征收停产停业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违约损失需要给予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企业征收补偿项目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内容。

12.关于要求加大征迁奖励力度,对正在正常生产的企业制定相应的按期搬迁的奖励政策,如根据前三年度缴纳税费情况分不同等级给予奖励的问题。

回复意见:《方案》有明确规定:按期限签约并搬迁腾空的,厂房给予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单价10%的奖励;持有合法用地国有(或集体)出让、划拨土地每亩按相应补偿标准10%给予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13.关于要求补偿企业投入安防,机房等高端设备以及厂区内名贵树种、绿化苗木的问题

回复意见:对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被征收人处置,给予搬迁费;对于因搬迁丧失使用功能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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