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赠予政策(深圳无产权房的来历受让后有哪些权益和风险(历史遗留普查回执))

历史遗留普查回执单有两种

第一种,2001年12月19号经过“简称两规”而颁发的《深圳市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回执》,其中私房的意思是集体土地还没有统转为国有,农村户口还没有转成城镇户口,地是村集体人员所有,房子是私人的(2004年之后将会发生改变,请仔细看下文)。

下图为“两规”政策文件和深圳市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收件回执单

两规政策文件部分截图

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收件回执

第二种,2009年6月2号“简称三规”之后最迟2010年6月2号普查而颁发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

当中“农村城市化”的意思:是农村户口统转为城镇户口,村集体土地统转为国有土地的意思。早在2004年的时候通过深府【2004】102号文件政策实施土地国有化,村集体土地脱离了村集体人员使用的强制规定,从此深圳完成了全部的土地国有化。之后农村户口也统转为城镇户口。

第一种历史遗留私房回执单与第二种历史遗留回执单区别在土地的权属,一个是村集体土地一个是国有土地,直到2004年之后全部土地统转为国有就没有区别了,深圳2004年之后政策上没有村集体土地只有国有土地。

“两规和三规”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摸底、建立台账及数据库规范管理。颁发的两种回执单我都统称为历史遗留回执,因为土地国有化之后它们意义相同。

下图为“三规”政策文件和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

三规政策文件部分截图

历史遗留违建普查申报回执

注意事项

根据三规时间节点,最迟2010年6月2号之后建成的、重建、扩建、多建而封顶的农民房是拿不到历史遗留建筑回执的,这是一个重点。还要查国土地籍(查土地属性),历史遗留回执与受让房屋对不对得上,有些未经允许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盖了多栋,要确定历史遗留回执没有偷梁换柱。

有历史遗留回执的房屋为什么称作违法建筑?

因为改建扩建了,还有2004年之后土地国有化,由村集体土地统转为国有土地,原村民并没有得到相应补偿,自己住宅用地就被国有化了,但是地上的房屋仍然属于实际占有人的。地是国有的,房子是私人的,变成一个没有缴纳土地价款的特殊房屋。

依据如下:

深府【2004】102号文件

什么是有产权房和无产权房

我之前的文章有介绍过,在房屋主管部门有备案的发过房产证的是有产权房,得到了政府官方确权。

房屋主管部门没有备案的房子是无产权房屋。无产权房屋所有的证明材料都没有得到政府官方确权承认,不能作为业主合法产权证明材料,只能证明房子当初是谁报建的,目前是谁实际占有,所拥有的权益是物权实际占有权。

历史遗留回执、两证一书、开发商绿本、村委绿本、非备案猪肝本就是没有任何主管部门发过房产证的无产权房,享有物权实际占有权。

这些无产权房经过正规报建本身不违法,但是买卖无产权房是违反政府规定的(口头上这样说,没有立法),政府不公开承认也不强制执行,所以一般成交过程中签的是转让合同、集资建房合同、合作建房合同来避开这一层。

房子受让之后拥有类似房屋转让合同的,同样享有物权实际占有权,根据是《民法典》,第458条,基于合同的关系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那么基于合同就享有物权占有权。

以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58条

再根据《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部分截图

再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是不是可以卖出和赠与?

土地管理办法第62条

结合深府【2004】102号文件深圳土地国有化,宅基地出让之后想以村集体土地起诉受让人的合同无效,应当予以驳回,目前没有例外。

遇到城市更新旧改持有手上的物权实际占有权证明同样有相应的赔偿。

依据如下:

拆迁物业权利人核实公告各区类似

城市更新条例部分截图

深圳小产权房赠予政策(深圳无产权房的来历受让后有哪些权益和风险(历史遗留普查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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