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见证遗嘱 遗嘱成立的条件

前不久,一则题为《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结论惊呆了宝宝》的普法长帖在网上热传: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房管局要求小丽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跑到公证处后,工作人员则要求她把她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小丽顿时傻了眼,咨询律师才发现,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续父母的房产。

近年来,类似上述遗产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而生前没有立遗嘱就是这些遗产继承纷争的重点。若不处理好这些身后事,遗产继承或将成为一家人的烦心事。

立遗嘱

依照我国的继承法,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要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那么,自己立遗嘱有效吗?

原则上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自己写的遗嘱是有效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给予辅导,没有权威机构做好登记,无法证明这份遗嘱是本人在精神正常、没有胁迫的情况下亲笔书写的,遗嘱被有效认定的难度非常大。而因为不少家庭私定遗嘱最后出现法律的有效性争议,超过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而写好遗嘱以后,由于无法妥善保管和传递遗嘱,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隐匿、损毁或篡改,也会导致无法按照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愿传递财产;另外,遗嘱往往交由继承人保管,这使得遗嘱不具有隐秘性,而过早暴露出财产的安排会在继承人之间造成猜忌、造成兄弟反目,儿女成仇的例子不胜枚举,让老人不堪其扰。

深圳首个遗嘱库成立

深圳首个遗嘱库一成立就受到市民的关注,不少老年人及家庭致电遗嘱库咨询立遗嘱事宜。5月9日,深圳超过百名律师自愿报名加入到深圳遗嘱库的项目中,出席深圳遗嘱库公益律师授牌和宣誓仪式,标志着深圳遗嘱库开库运营。

遗嘱预约办理时间已排到9月份

今年3月份,深圳遗嘱库公益服务项目启动。遗嘱库公益律师孟昕告诉记者,深圳遗嘱库预约热线开通后,截至目前,接到咨询热线电话600人次,办理预约登记370余个,接待现场遗嘱咨询人数达200余人次,其中80%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登记的时间已经安排到今年9月份。孟昕表示,财产分配遗嘱是市民咨询的热点。在办理咨询及预约登记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老年人对基本的遗嘱知识不够了解,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遗嘱库立遗嘱和公证遗嘱的区别、执行遗嘱情况、小产权房继承等方面。

办理遗嘱登记需先进行精神评估

深圳遗嘱库公益律师团将以社区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举办遗嘱法律知识巡讲,提高广大中老年人的遗嘱法律意识。此外,深圳遗嘱库预计在各个社区基层设立工作站,每周举办讲座和活动。

深圳遗嘱库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遗嘱咨询、遗嘱登记、遗嘱保管服务。深圳遗嘱库方面表示,遗嘱库办理遗嘱登记的需要先进行精神评估,市民可以选择现场办理或到指定的医院办理,现场办理需要收取480元的精神评估费用。另外,加上遗嘱证成本费用180元,所以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登记需缴纳的费用共计660元。

如何通过遗嘱库进行遗嘱办理?

深圳遗嘱库的办理流程深圳遗嘱库提供免费的预约服务,预约后会通过电话,短信等途径通知到现场进行办理。现场办理业务时,按如下步骤办理:

(1)领取排号单等候叫号;

(2)当值律师及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核对身份信息,当事人填写信息登记表,了解当事人的遗嘱意愿,选择服务项目;

(3)按选定的服务项目缴纳费用,工作人员引导进行精神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订立遗嘱的要求,录入精神评估资料;

(4)律师或工作人员选定遗嘱模板,进行遗嘱起草服务,当事人对遗嘱模板内容进行确认;

(5)当事人亲自书写遗嘱,全程录音录像;

(6)书写完成后当事人手持遗嘱面对录像设备,并回答工作人员的问题;

(7)完成遗嘱登记后领取《领取遗嘱证回执》;

(8)当遗嘱证制作完成,通知凭回执前来领取遗嘱证。

深圳遗嘱库办理所需材料深圳遗嘱库办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查询人身份证复印件、遗嘱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财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卡或存折、股东证明等、贵重物品的单据、来源证明等。遗嘱遗嘱。

扩展阅读:

法律知识汇编

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百年后个人的合法财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一、遗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即成立,不要求有他人的相对应的意思表示。故遗嘱人在死亡前,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嘱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只能由遗嘱人自己行使,故设立遗嘱不能代理。

3、遗嘱是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的法律文件。

4、立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有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遗嘱有效的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处于精神正常、意识清醒、能够判断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状态。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4、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5、非亲笔书写的遗嘱要符合更严格的法定条件。

三、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四、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我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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