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小产权房合法入住?什么样的房屋才是危房?认定危房的标准是什么?

那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不是“危房”是相关部门可以口头上认定的吗?在征地拆迁中,是可以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即危房,进行补偿或是少补偿吗?危险房屋应当要如何认定?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结合凯诺律师的办案经验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危房的含义

那么什么是危险房屋呢?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所谓的危险房屋就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简单点来说就是房屋会对咱老百姓的人身安全产生威胁,已经无法再居住人了,这样的房屋即“危房”。

危房认定也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不过,凯诺律师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是“违法建筑”的认定还是“危房”的认定都不能只是在口头上说说,更不能随随便便地就进行认定,必须要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入户查勘、调查等。如果是相关部门口头上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了,鉴定机构也没有调查,现场查勘等,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危房鉴定必须要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因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危房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倘若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咨询专业律师,及时止损。

除此以外,凯诺律师在这里还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危房”的鉴定不同于“违法建筑”的认定。申请危房的鉴定主体一般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相关部门无权申请危房鉴定,法律上也没有赋予相关部门有申请危房鉴定的权利。所以说,实践中,如果是相关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鉴定,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那么,应当如何申请危房鉴定呢?

首先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对于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办理《不动产权证》。如果因为各种条件的约束,一时不能办理,但又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话,可以及时报属地乡镇进行统一鉴定。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其次,一定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一般具备鉴定机构的名单通常可以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的公告栏中查询到,申请人可以直接联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危房鉴定的费用是要自己掏的。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如果是由属地乡镇(街道)统一安排时间进行鉴定的,那么鉴定费用一般是由乡镇(街道)统一安排。

危房是不是都得拆除重建?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就算房屋被鉴定成“危房”那也并不代表着所有的危房都需要拆除重建。一般而言,危房的鉴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A级、B级、C级、D级。A级是非危险房;B级是危险点房;C级是局部危险房;D级是整栋危险房,具体标准如下: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未发现危险点。对于这类房,只要在经过修缮,加固之后还可以继续居住,那么就不需要拆除。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当房屋鉴定为B级后,在经过一般修缮后,只要满足条件,同样也可以继续使用。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当被鉴定成c级以后,说明房屋已经有开始坍塌了情况了,倘若在经过修缮之后,仍具有安全隐患,那么一般就不能再住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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