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产权房新房价(是真的吗?)

遍查了主流媒体和自媒体报道,发现国家的主流媒体是没有相关报道,只有一些自媒体有一些消息,但无确切的来源,没有明确的文件和政策。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宅基地取得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福利性、身份性特征。农户只能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不能占有使用非本村的宅基地。农户取得宅基地是免费的,针对的对象也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那么,这个收费的消息是怎样产生的?大致根据以下两件事推测出的信息。

福建建立建房保证金制度

1月11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10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其中第8条规定,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规民约的约定,参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3~5倍标准,收取村民建房,老宅退出,风貌建设等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由乡镇设立专户保管。

注意了,在最初征求意见稿里,建立保证金制度是为了保证村民依法建房,老宅退出,风貌建设等履约,如果按照规定建房,待验收合格之后,相关部门会把保证金退还给农户,并不是对农民建房进行收费,而且在近期发布的正式稿中,将原先的第8条,要求建立村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被删除。

宅基地改革试点有偿使用宅基地

在一些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确实有对宅基地使用进行收费的。

一是农村宅基地“有偿选位”的探索,是在满足本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将适量能利用的地块进行跨村“有偿选位”,所获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从而增强村集体经济自身的造血能力,同时也解决了部分有资格权但在本村很难落地的农民居住权。

如,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金庭镇后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嵊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宅基地有偿选位竞标,最终农村一块宅基地地块使用权成功完成竞价,该地块占地120平方米,成交价15万元。

二是针对因历史原因而超面积部分有偿使用,继承类农房因继承人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要求翻建老宅的,允许翻建,但要付费。那些违法建筑是不允许有偿使用的。

如,安徽省东至县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用于长期居住而非其他用途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参照东至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20%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金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原址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申请拆改建1次,未来再申请的不予批准。

拆改建后的宅基地使用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畴,按每年10元/平方米收取有偿使用费。

湖南省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在《大围山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方案》中明确: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房屋以及在本镇范围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根据不同面积标准进行阶梯式收费使用宅基地。

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或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的按每年20元/㎡收费。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hynews/112450.html

相关推荐

联系电话
微信咨询
手机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