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小产权房出售信息(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主打“小糊涂仙”系列白酒产品,该系列白酒推出后获得多项荣誉。公司在媒体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小糊涂仙”品牌已经在全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小糊涂仙”商标经核准注册为第126208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白酒;果酒(含酒精);黄酒;葡萄酒”,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9年4月6日。

2022年6月,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发现衡阳某副食店销售外包装标有“名称:小糊涂仙酒、香型:浓香型白酒、总经销: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云峰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白酒,遂将衡阳某副食店起诉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衡阳某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

1、对于衡阳某副食店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属于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和酒瓶瓶身突出使用“小糊涂仙”标识能够起到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第1262087号“小糊涂仙”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基本一致,仅在字体大小、文字排列方向等存在差异,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告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获得原告的许可授权或具有合法来源,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应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对于衡阳某副食店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案涉商品的类型、销售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是经营者商誉的集中体现,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国家大力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独创性和财产属性,依法打击侵犯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旨在:1、加强商标管理;2、保护商标专用权;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服务和质量,维护商标信誉;4、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5、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侵害商标权,轻者会面临商标权人的赔款要求,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遭遇牢狱之灾。销售商们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商品,便构成了商标侵权,如上面提到的衡阳某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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