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新盖小产权房?严禁“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行为

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严格土地执法监管,把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规划区、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列为重点防控地区,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一律停工、拆除,限期恢复土地原貌,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法查处整改,消除违法状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4种行为重点查处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重点查处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有以下4类违法情形的,要从严查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对批准用于农业用途的国有土地,用地者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对划拨方式供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者改变划拨批准文件明确的土地用途的;对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者擅自改变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明确的土地用途的。

严禁以“观光农业”为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严格规范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以兴办“集体经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设施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农村村民宅基地按标准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

整治和规范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不得以招商引资项目或者以建设生态公园、生态广场、湿地修复、体育运动公园等名义建设高尔夫球场。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整治和规范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对违规审批或者监管不力、暗中支持或者取缔后死灰复燃并且整改不彻底、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部门,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要保持高压态势,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要坚决叫停,刹风止乱;对新增“小产权房”零容忍,实现零增长;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禁止“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禁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以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租给任何单位(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监督村(居)民不得将承包的集体土地(含自留地)出租给任何单位(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于已出租的集体土地用于设施农业建设的应当实施监管,擅自将设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年内多次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对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建立违法用地问责制度,对违法用地整改不力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对当地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应当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不予配合的,要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因工作不力,一年内多次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的,一律停止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自发案年下年度起一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不得提拔任用;发生5起以上的,责令分管领导引咎辞职;发生10起以上的,主要领导就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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