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签共建协议,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保护研讨会举行

□本报记者蒋安杰

8月19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协办的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以及知识产权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共商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会长王明达主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靳学军和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分别致开幕词。

靳学军指出,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对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保护工作而言是新挑战,也是新机遇。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更为多样,权利边界不断扩张,权益冲突日益增加;数据和流量成为生产要素,市场竞争行为的样态不断翻新;平台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愈加重要,世界范围内加强大型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呼声纷至沓来。更重要的是,传统智力成果保护价值理念与数字经济的共享性和传播性不相适应,对司法工作者的价值选择提出了新的要求。

潘剑锋表示,知识产权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经济也成为构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如何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正成为人们日益关切的问题,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正是恰逢其时。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签订共建协议,对于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加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而言意义重大。

会议主旨演讲单元围绕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展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主持,四位发言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主旨演讲。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刘华介绍,当前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竞争政策面临四个方面的挑战,包括去全球化与全球化发展趋势带来的世界格局百年大变局、COVID-19疫情的大流行、数字经济的大发展以及跨境经贸往来的潜在大争议。在这四大挑战之下,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的国际性、普遍性与发展性日益凸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坚持以人为中心、广泛合作商讨、不断创新服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促进发展的政策职能,努力建设成为一个平衡、包容、富有活力和面向未来的组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指出,网络版权产业引领数字经济发展,也为版权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版权治理而言,算法推荐与算法过滤技术在网络平台中的应用使得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依据的正当性被动摇。面对算法推荐,应当对平台赋予有限制、有条件的治理责任,即平台仅在采取算法推荐技术且版权人提供作品数据库时才应当承担版权审查过滤责任。这种审查义务不应当影响合理使用的范围。同时,应考虑算法信息公开,让算法接受社会的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一级巡视员毛金生介绍,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进一步凸显,同时保护规则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不断扩大、技术创新周期缩短带来的制度效率要求、互联网平台治理责任权限与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等。面对这些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制度先行,以规则带动实践,在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持续发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杜长辉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发挥专业职能,采取一系列工作举措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例如,调整审判布局,新设竞争垄断专业审判庭和法官竞争垄断委员会,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发挥职能优势,设立课题调研组,研究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互联网治理互联互通、平台反垄断的思路与路径等问题,更好服务北京市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

会议主题研讨围绕知识产权领域的网络平台治理责任,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问题以及新领域、新业态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三个议题展开,杜长辉主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李迎新认为,应当在充分认识平台经济市场力量的基础上,协调客观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平台特定的具体垄断行为之间的矛盾,在价格中心主义分析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客观执法标准的探索与改进,以更好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元臻认为,我国立法对于错误通知的归责问题仍存在较大的开放性探索空间,此时一种可行的规则构建思路就是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特征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著作权侵权,平台应当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而对于商标和专利侵权仅需事前义务与形式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认为,新一轮智能算法、信息技术发展使得侵权行为的发现与通知效率获得了极大提升,使得司法诉讼面临巨大压力。此时,平台自发的技术审查措施成为解决现实问题的重要举措。在数字时代,技术中立的观点势必要发生变革,数字向善、数字正义的实现成为进一步的发展要求,应当秉持价值目标与责任原则相统一、发展与安全相协调的基本原则,审慎考虑算法设计者的注意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技术进化引发经济进化,在数字时代,平台所塑造的信息生态系统及其商业模式已经嵌入人类社会生活,这也是要求平台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的原因。平台加入社会治理导致社会治理模式产生变革,公共职能与市场机制发生融合,信息不对称成为社会治理的新问题。未来社会的发展应当在平台治理的基础上,借助平台的技术措施和标准化以及对平台注意义务的合理配置,形成自治与规制相互协同的社会治理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李雨峰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分别进行了主题评议。李雨峰指出,互联网平台的产生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局限于事后的纠纷解决,而是提供了前置性的、用以预防侵权的新技术,产生了主体多元、手段多元、信息多元的互联网平台治理。在这一背景下,法律对平台责任的要求不宜过高,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判断算法推荐的注意义务与避风港原则中的必要措施,不宜进行笼统的责任配置。管育鹰认为,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是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这种变化引起的权利义务配置不清晰问题的解决不是立法者的责任,而应当是司法者的职责。错误通知下的法律责任不应当一刀切地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应当不断探索和完善过错认定的方式方法。

会议第五单元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庭长谢甄珂主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兰国红介绍,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相关市场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特征,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变得模糊,典型的新型竞争行为包括软件替代行为、数据爬取行为、获取客户名单行为以及技术引流行为。在这些行为的正当性界定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影响、技术方式与合理理由以及具体竞争行为。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认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必须防止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没有得到制度上和执法上的重视。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已成为数字经济治理的基本政策取向,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包括内容平台版权集中、平台互不兼容、搭售行为等。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应当创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关注数据等客体作为必要措施的性质,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对具有守门人性质的平台赋予事前预防义务的新范式,健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规则体系,加强反垄断执法。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晓青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作为评议人对该问题进行总结发言。

会议第六单元主题研讨由马一德主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宋鹏围绕权利人行为对平台责任产生的影响,聚焦权利人在潜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向平台发出预警函这一具体行为,介绍了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一情形中平台义务的几种常见的判定结论,包括不作另行评价、义务否定、义务肯定以及作为具体情形之一综合分析。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系主任胡小伟作了题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进路与实现路径》的主题报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钱子瑜认为,数据是对信息的记录,是智慧主体对信息的理解与认识。通过合法的数据收集行为,行为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数据财产权,但应当受在先权利的限制。数据财产权的内容包括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权利的行使受到公法层面垄断的限制和私法层面在先权利与权力滥用两个方面的限制。在数据财产权立法方面,应当加强数据保护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推进数据市场化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孔祥俊指出,数据保护是很多法律共同解决的问题,不同的数据类型应当予以针对性的保护,对于商业数据而言,应当建立有限排他的弱权利,灵活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应当在其中设立数据专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分别针对该问题作出主题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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