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产权房继承案例 北京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宣判

被告认为诉讼存程序瑕疵

赵女士称,小雄自幼体弱多病,其父母相继过世后一直与赵女士共同生活。小雄患有糖尿病、肾病等多种疾病,赵女士照顾小雄的生活起居、陪伴小雄就医。为小雄日后成家考虑,赵女士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该房屋登记在小雄名下。

小雄之姨、堂姐、堂姐夫出庭作证赵女士持续照顾小雄的实际情况,称小雄生前明确表示房子归姑姑赵女士所有。

朝阳区民政局代理人向法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朝阳区民政局对自然成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异议,但赵女士在小雄死亡后,并未将小雄死亡的情况告知居委会,也未告知朝阳区民政局,亦未通过特别程序指定朝阳区民政局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认为赵女士直接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

经法庭调查,小雄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小雄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去世。

法院:对扶养行为予以肯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小雄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民政局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赵女士、朝阳区民政局对朝阳区民政局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指定遗产管理人旨在解决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的争议,而非分割遗产、管理遗产的法定前置程序,赵女士为依法分割小雄的遗产而起诉朝阳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

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通常见于日常琐事、生活起居等,包括经济上的支持、情感上的陪伴,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亲属、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人会更了解相关事实。小雄生前就医留存的联系人是赵女士,也可以看出小雄生前对赵女士较为信任和依赖,证人证言与此亦可相互印证。故法院采信证人证言,结合小雄的就医资料等,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

赵女士系小雄之姑姑,在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小雄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并在购买涉案房屋方面为小雄提供经济资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赵女士对小雄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赵女士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法院对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小雄名下某房屋的全部份额由赵女士继承。原告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表示要考虑一下。

向民政部发送司法建议

此外,北京朝阳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规范履职、参与诉讼方面主要存在的困难向民政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制定和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工作指引、协同相关部门探索民政部门履职保障的制度设计、完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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