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二手小产权房,莫贪便宜多小心!

受到很多人的青睐,

但相较于购买新车,

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更加复杂,

那么买二手车的时候,

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起从今天宜阳法院的案例中

学习一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郑某经花某介绍和林某签订《车辆转押及车辆使用免责任协议》,载明:“奔驰品牌E300轿车一辆,由移交人林某交予接收人郑某……并已告知接收人接收的质押车辆后期无法办理过户。接收人接收的车辆均欠银行、分期公司及金融公司的车款未结清。接收人在使用过程中,如遇被盗抢、质押车辆丢失、交通违法、以及国家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政策和机动车的状态改变、或法律法规变化等风险责任在车辆交付后由接收人全部承担……”。当日,林某向郑某交付该车辆,郑某向林某支付车款202000元。

2022年3月,A汽车公司将该车从郑某处拖走。后郑某多次与林某及介绍人花某协商退款无果。遂诉至宜阳法院。

另查明,该车登记车主为李某,李某因融资将该车抵押给A汽车公司。

原告郑某诉称

介绍人介绍称林某有一辆轿车欲出售,并承诺该车辆手续齐全无抵押,故其支付203000元购买该车。后其与拖走车辆的A汽车公司交涉后,才知车辆存在抵押。现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2030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等。

被告林某辩称

签订协议时,其已明确告知郑某,该车系抵押车,故车价低于市场价。同时,协议明确约定车辆如遇被盗抢、丢失、交通违法等,风险由郑某承担。

被告花某辩称

其仅介绍郑某与林某认识,其后的合同签订及交易并未参与,也未收车款,不应成为被告。郑某和林某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案涉车辆系抵押车,且遇盗抢等风险由原告自担,这也是该车辆如此便宜的原因。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梁书芳宜阳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二手车的所有权、抵押权、占有使用权存在错位是交易常态,交易双方明知该常态,但又往往会因二手车价格低于市场价,对可能存在抵押等瑕疵情形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引发矛盾纠纷。

该案中,原告郑某同被告林某签订合同的名称虽是车辆转押协议,但该协议实际是按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对价的形式予以履行,实质上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林某提供的车辆既非自己所有,亦存在被抵押事实,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原告要求被告林某返还购车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当然,原告在此次交易中明知案涉车辆权利存在瑕疵,为贪图便宜忽视交易安全,亦应自担相应损失,且已占有使用该车辆5个多月,故被告林某返还购车款20万元为宜。花某仅为介绍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原告要求其承担返还车款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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