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吉华小产权房出售,深圳市首宗美术作品侵权入刑案判决生效

近日,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被告人王某飞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飞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随案移送的侵权玩偶产品一批予以没收并销毁处理。据悉,该案是全市首宗美术作品侵权入刑的案件,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王某飞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美国希赛恩博公司(CCAandB,LLC)授权的情况下,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的深圳市云启贸易有限公司等地为经营点,采取低买高卖的方式,通过其名下的深圳市谟珂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明知为侵犯希赛恩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圣诞精灵玩偶和侵权驯鹿玩偶产品,之后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mcroon”、“安客贸易”和亚马逊平台上的“plushkids”店铺对外销售牟利。

2018年10月3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在王某飞公司处查获仓储待售的“圣诞精灵玩偶”8340个、“驯鹿玩偶”215个。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玩偶与希赛恩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玩偶构成复制关系,是“圣诞精灵玩偶”、“驯鹿玩偶”的侵权复制品。2019年7月15日,该案移送龙岗公安分局办理。同年8月1日,民警在上述案发地点将王某飞抓获归案。

经核实,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王某飞通过三家网店实际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金额共55.7万元;扣押的待售侵权产品核算货值约21.3万元。本案非法经营数额高达77.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已售、未售共计达7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本案罪名的认定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明确认定。遂认定王某飞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

【法官点评】

该案是深圳市首宗美术作品侵权入刑的案件。该案中,王某飞以国内外知名网购平台为媒介,通过线上方式向国内外消费者销售侵犯国际知名品牌产品,覆盖范围广、数量大、所涉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法院对王某飞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是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了详尽的法律分析和论述后,最终认定王某飞销售侵权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成功审结本案对此类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另外,该案前期由市监查处、公安侦查,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充分体现了“两法衔接”协作与配合、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力度和决心,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深圳吉华小产权房出售,深圳市首宗美术作品侵权入刑案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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