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颍上小产权房,安徽一镇党委书记为平息事态套公款抵赔偿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龚仕政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阜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14日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贪污罪

1.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龚仕政与时任**镇党委书记张某甲(另案处理)、时任**镇人大主席谢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镇计生办副主任吴某某(另案处理)家中与郭某某等人聚餐。饭后,参与聚餐的颍上县居民郭某某因酒驾车祸身亡。为平息此事,张某甲、龚仕政安排吴某某与郭某某家属协调赔偿事宜,并由吴某某先行垫付赔偿款80万元。后张某甲调离**镇,龚仕政与谢某甲商议后,于2014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安排吴某某通过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61.9783万元,用于冲抵吴某某垫付的赔偿款。

2.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龚仕政多次安排**镇财政所所长李某甲(另案处理)从财政所取款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安排李某甲通过虚列支出的方式从财政所报账套取公款3.0199万元,用于冲抵上述钱款。

3.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龚仕政安排驾驶员杨某乙为其支付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私人招待宴请费用、儿子结婚及孙女满月酒宴请等费用。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安排杨某乙采用虚列开支的方式从**镇财政所套取公款共计22.5026元,用于冲抵上述开支费用。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受贿罪

1.2012年下半年,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丙为了承揽**工程找到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收取张某丙现金4万元。2013年,张某丙借龚仕政生病住院之机,送给龚仕政现金0.1万元。2015年,张某丙借龚仕政儿子结婚之机,送给龚仕政现金1万元。后龚仕政安排张某丙承接了**项目工程、**镇**工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丙为了继续承揽**工程以及在结算工程款中得到龚仕政的关照找到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分二次收受张某丙现金共计10万元。后龚仕政安排张某丙承接了**镇**村村室和**文化广场工程项目、**村村室工程项目。

2.2014年11月,被告人龚仕政为了给颍上县**铺计生办副主任吴某某解决赔偿数额,以急需资金为由向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丙索要10万元,用于冲抵吴某某垫付郭某某家属赔偿款。

3.2012年至2016年期间,河南省潢川县商人谢某乙为了承接**镇的绿化工程找到龚仕政帮忙,被告人龚仕政答应帮忙、关照,分三次收受谢某乙现金共计5万元。后龚仕政安排谢某乙承接了**镇政府院内绿化、**公园绿化工程、**绿化项目等。

2018年下半年,谢某乙为了在结算工程款过程中得到龚仕政的关照,再次找到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收受谢某乙现金4万元。

2020年7月,因阜阳市监察委员会开始对龚仕政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调查,龚仕政通过杨某乙退还给谢某乙2万元。

4.2012年,汪某某为了承揽**镇装修工程找到被告人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收受汪某某现金4万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汪某某为了在结算**工程款中得到龚仕政的关照找到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分二次收受汪某某共计现金5万元。后龚仕政安排从**镇财政所垫付的方式为汪某某结算了工程款。

5.2018年上半年,阜阳市**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侯某某在**镇经营建材生意,为了在环保、卫生检查等企业经营方面获得被告人龚仕政的关照找到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收受侯某某现金6万元。

6.2013年,颍上县**家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为了在开发小产权房过程中得到被告人龚仕政的关照,借龚仕政生病住院之机送给龚仕政现金2万元。2015年,龚仕政到牛某某经营的家具店中为儿子结婚选购价值2.07万元的家具,未支付钱款,后牛某某借龚仕政儿子结婚之机送给龚仕政现金2万元。

7.2017年上半年,安徽**有限公司负责人鲍某某为了承接**铺路灯工程找到被告人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收受鲍某某现金5万元。后龚仕政安排鲍某某承揽了**镇**工程、**村美丽乡村路灯安装工程、**路路灯安装工程、**公园景观灯工程、**村等文化广场景观灯工程。

8.2009年至2011年期间,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为了协调**农民工创业园区土地以及企业用电一事中得到被告人龚仕政的帮忙找到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分二次收受马某某共计现金4万元。

2013年,马某某借龚仕政生病住院之机,送给龚仕政现金0.5万元。

2010年至2014年,为了维系与龚仕政关系,每年春节马某某送给龚仕政一张价值0.2万元购物卡,价值共计1万元。

9.2015年9月,**镇**社区党支部书记赵某某为了使其家属在开发小产权房过程中获得被告人龚仕政的关照找到龚仕政,龚仕政表示同意,并收受赵某某现金2万元。2017年11月,赵某某借龚仕政得孙女之机,送给龚仕政现金2万元。

10.2012年上半年,颍上县**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某某为了在工程结算中得到被告人龚仕政的关照以及感谢龚仕政在其承揽**铺**村道路工程中给予的帮助,找到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收受刘某某现金2万元。

11.2014年端午节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乙为了在贷款担保一事中得到被告人龚仕政的帮忙找到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收受张某乙现金2万元。

12.2017年下半年,颍上县**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为了在贷款担保一事中得到被告人龚仕政的帮忙,同时感谢龚仕政在养殖场土地流转中给予的帮助找到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收取徐某某现金2万元。

13.2013年下半年,阜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为了在贷款担保上获得被告人龚仕政的帮助找到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收受罗某某现金2万元。

14.2016年下半年,杨某丙承接了**镇**社区**村工程。2017年9月,杨某丙为了在结算工程款中得到被告人龚仕政的关照找到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收受杨某丙现金2万元。

15.2011年底,**镇**村党支部书记郝某某为了在镇年终综合考评中获得较好名次找到被告人龚仕政,龚仕政答应帮忙,并收受郝某某现金0.4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龚仕政身为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方式套取国家公共财物共计87.4809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0.07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仕政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仕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4.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仕政涉嫌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40万元;判处被告人龚仕政涉嫌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40万元。数罪并罚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至8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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