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卖方黑户 法院起诉后终有名分

买了机械车位的住户还有28户

2009年,车位交付后,为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王女士向相关部门缴纳了6900元契税,以为房产商会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报备,履行权证办理义务,但王女士迟迟未收到机械车位产权证办下来的消息。和王女士有相同情况的还有该小区另外28户住户,他们一直持有的是“地下室机械车位买卖合同”,机械车位没有“名分”。

去年3月17日,王女士等业主将房产公司起诉到鹿城区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房产公司对此很委屈,因为产权登记部门提出,机械停车位属于机械设备,不属于不动产,不具有固定界限,不能独立使用,不符合登记的客体要求,所以不予登记。

鹿城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机械车位属于机械设备还是不动产,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近几年地下车库的登记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所以这批业主购买的机械车位一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车位不单独发证,但备注说明

审理中,鹿城区法院多次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沟通,并根据机械车位的机械特点和使用性质,结合审判实际,发出《关于规范商品房地下车库权属登记的建议》,建议就商品房地下空间车位登记问题会同规划、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建议对商品房地下空间车位登记分类管理,对已出售的符合条件的地下车位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新建商品房地下车位在出售前明确能否登记产权。

这纸司法建议函引起市政府及市住建委的重视,相关部门采纳了法院的司法建议内容。2014年9月,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指明机械车位或人防结建部位的机动车位,不单独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在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附注栏中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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