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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个人买卖担保,当事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担保但未过户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相对人完成登记以实现让与担保?

小产权房个人买卖担保,当事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担保但未过户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相对人完成登记以实现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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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本案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以让与担保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但鉴于标的物的权属尚未发生公示变动,双方尚未形成让与担保关系。虽然法律认可让与担保对债的担保效力,但并未赋予其物权效力,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以及将标的物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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