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产权房买卖案例,陈某传非法经营案

陈某传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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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传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杨某某、蒙某某、王某甲以及琼海市某饭店处购进卷烟并在其经营的位于琼海市塔洋镇联先工业区的琼海塔洋某日杂店内进行销售,购进卷烟的货款均已付清。根据微信记录以及银行流水记录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传从杨某某、蒙某某、王某甲以及琼海市某饭店处共计购进201150元的卷烟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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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2日,琼海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和琼海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对陈某传经营的琼海塔洋某日杂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卷烟共计28个品种97.9条。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其中品种为芙蓉王(硬)的卷烟18.7条和中华(硬)的卷烟21.6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扣押的97.9条卷烟,价值人民币31500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芙蓉王(硬)18.7条、中华(硬)21.6条,价值人民币14395元。

判决结果

2022年3月10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陈某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实行专营专运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烟草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不得生产、销售。本案中,陈某传虽然经营的卷烟中经鉴定大部分均为真品卷烟,但是其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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