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岭小产权房证,买家无责

广州女子林洁花655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不仅没法入住,自己还因这套房存在一定产权争议两度被开发商起诉。

导致林洁无法收房的原因是,原业主曾某婷2012年花83万购买了该房屋,而该房屋所在小区原属于广铁集团职工福利房,由广铁集团子公司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岭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南岭房地产公司认为,曾某婷于2012年1月调离广铁集团公司,在购买上述房产时不属于该集团公司职工,不符合购房条件,而曾某婷此前也同意将该房屋退回集团公司,因此该房屋属于该公司的资产。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房屋过户至林洁名下不久,曾某婷、林洁等人被开发商南岭房地产公司起诉,后者认为林洁和曾某婷等人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所签订购房合同无效,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认定林洁和曾某婷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2021年12月,南岭房地产公司再次起诉曾某婷、林洁等人,要求曾某婷赔偿817万余元及利息,林洁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6月8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婷未按承诺,将上述房屋退还给南岭房地产公司,反而将该房屋出售给林洁,已构成违约。鉴于涉案房屋已由林洁购买并取得不动产权,涉案房屋客观上已不具备过户登记至南岭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可能。曾某婷应向南岭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655万元,扣除曾某婷向南岭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购房款834842元后,曾某婷应向南岭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5715158元。此外,越秀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南岭房地产公司要求林洁、中介、贷款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林洁向澎湃新闻表示,此事经媒体曝光后,物业公司的态度有了变化,目前房屋已恢复水电,她已办理入住手续。此前,她也起诉了曾某婷、南岭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等,请求法院判令立即恢复上述房屋的水电,保证其正常行使物权,并赔偿其近两年来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今年5月,该案已获得法院受理。

开发商起诉称购房属“恶意串通”,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有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7月,林洁打算购买一套学位房,以方便自己的孩子以后入学。她称,在中介的介绍下,她看上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达道雅轩小区的一套房,约91平方米。最后,林洁以总价655万元与业主曾某婷签订了购房合同。2020年9月,林洁拿到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2020年10月,她拿着房产证等资料来找物业,表示自己是新业主,要申请装修,但物业告诉她,这套房子有产权争议,“已被控制”,她没法入住。直到此时,她才得知,原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就房屋产权归属存在纠纷。

不久,林洁接到了法院的通知,她被告了。起诉她的是开发商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岭房地产公司”),开发商认为林洁和曾某婷等人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所签订购房合同无效。之后,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2021年12月,广州中院二审确认林洁与曾某婷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随后,林洁拿着一审、二审判决书、房产证等材料去收房,发现仍无法入住。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该房屋一直处于断水断电状态,物业不同意恢复水电,房屋门口也贴着南岭房地产公司的封条。

澎湃新闻采访了解到,导致林洁无法收房的原因是,原业主曾某婷2012年花83万购买了该房屋,而该房屋所在小区原属于广铁集团职工福利房,由广铁集团子公司南岭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南岭房地产公司认为,曾某婷于2012年1月调离广铁集团公司,在购买上述房产时不属于该集团公司职工,不符合购房条件,而曾某婷此前也同意将该房屋退回集团公司,因此该房屋属于该公司的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2月,南岭房地产公司再次起诉曾某婷、林洁等人,要求曾某婷赔偿817万余元及利息,林洁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此案尚未宣判。南岭房地产公司以此案审理未完结,涉案房屋产权仍未最终清晰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对房屋予以监管,不得允许无关及涉案人员进出该房屋。这也是林洁无法入住该房屋的原因。

达道雅轩的物业公司是广州穗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5月12日,广州穗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回复澎湃新闻称,自2019年开始,应南岭房地产公司的要求,上述房屋断了水电,一直未恢复。因房屋的产权存在争议,新业主的身份也未确定,因此该房屋一直没法入住。若新业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查册证明等,可以为其恢复水电。

原业主被判向开发商赔偿,新业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达道雅轩房屋的产权争议以及该事件的后续处理,南岭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此前回复澎湃新闻称,相关情况正在走司法程序,其他不方便透露。

上述工作人员所称的“相关情况正在走司法程序”,指的是南岭房地产公司再次起诉曾某婷、林洁等人,要求曾某婷赔偿817万余元及利息,林洁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6月8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南岭房地产公司称,其委托第三方于2020年11月2日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房屋2020年9月28日的评估市场价值为8177800元,请求判令曾某婷向其赔偿8177800元。同时,林洁、中介、贷款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9年10月,曾某婷曾签署一份《情况说明》显示,经广铁集团与她本人协商,她同意将涉案房屋退回广铁集团,愿积极配合广铁集团完成该房的腾空、退还工作。自2012年购买该房至今,她因该房产生的一系列费用,退还房屋的相关费用问题,她与广铁集团另行协商。

对此,曾某婷辩称,南岭房地产公司因内部原因收回房屋,并向其发出类似行政命令的通知,她迫于压力才签署上述同意返还房屋的单方表态,但该表态明确返还房屋的前提是,退还其款项及作出相应的赔偿。之后,她向广铁集团提交了赔偿意向,但未收到回应。另一方面,她与南岭房地产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未就房屋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双方也没有办理任何关于产权转移登记的手续,南岭房地产公司无权认为其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林洁向澎湃新闻表示,此前,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她和曾某婷签署的房屋购买合同有效。南岭房地产公司与曾某婷之间的纠纷,和她无关,南岭房地产公司无权阻碍其入住该房屋。南岭房地产公司起诉曾某婷,却把她、中介、贷款银行等都列为被告,这是不合理的。与此同时,她也起诉了曾某婷、南岭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等,请求法院判令立即恢复上述房屋的水电,保证其正常行使物权,并赔偿其近两年来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今年5月,该案已获得法院受理。

针对此案,越秀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南岭房地产公司与曾某婷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后,曾某婷又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据此可认定南岭房地产公司与曾某婷已就上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的解除达成合意。此后,曾某婷未按照上述《情况说明》的承诺,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移交给南岭房地产公司及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南岭房地产公司名下,反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林洁,已构成违约。至于曾某婷与林洁之间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已由生效判决予以认定,该院对此不再赘述。

越秀区法院认为,鉴于涉案房屋已由林洁购买并取得不动产权,涉案房屋客观上已不具备过户登记至南岭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可能,故南岭房地产公司现诉请要求被告曾某婷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理据充分,该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金额的问题,曾某婷在2020年9月以65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林洁,在未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认定的情况下,南岭房地产公司的损失宜以该售价为准计算。南岭房地产公司现诉请以其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结论为准计付损失赔偿数额,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因此,曾某婷应向南岭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655万元,因南岭房地产公司与曾某婷达成解除上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的合意,为避免讼累,上述损失赔偿数额中应扣除被告曾某婷已向南岭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购房款834842元。

至于南岭房地产公司要求林洁、中介、贷款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南岭房地产公司与曾某婷就解除《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事宜所达成的合意,仅对南岭房地产公司与曾某婷产生约束力。南岭房地产公司认为林洁与曾某婷存在恶意串通的主张并未获生效判决所采信,其所提供的曾某婷与中介的款项往来、贷款银行的相关借款合同等证据亦未能证实中介、贷款银行与曾某婷存在恶意串通,故南岭房地产公司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对此不予支持。

2022年6月8日,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曾某婷向南岭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5715158元,驳回南岭房地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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