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用电难题,昆明一电单车保管站惊到市民

最近,昆明南强街非机动车保管站乱收费一事受到处罚后,又有市民向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反映,护国街道辖区内人民中路和江滨西路交叉口处的天浩大厦楼下出现“停车2元、充电7元”的非机动车保管站。虽然是明码标价,但感觉收费太高了,不知道这样收费有何依据。

“我实际上是充电停车一共收7元”

3月1日,记者来到该保管站,见到了负责存取车收费的王女士。对于收费标准是何处审批的,王女士称,是她自己定的,并无任何部门审批。但她解释,这个收费标识牌的表述可能有误,实际执行下来是停车2元、充电5元,一共7元。

王女士说,保管站的场地是她向天浩大厦物业租下的,用电则是从一旁的充电桩上接出来的。接电本是为了方便她中午热饭,但一些来充电的人反映,旁边充电桩充电较慢,不好用。王女士展示的手机上收费记录显示,除了数笔2元的收费外,还有两笔5元的收费记录。

对于为何收取5元的充电费,王女士解释,天浩大厦给她供应的是商业用电,一度电的费用为1.2元,成本不低。而且周边不少区域的充电桩都在按7元的标准充电,她并没收太高。

记者走访发现,王女士接电的天浩大厦充电桩收费标准为:最贵的0.5元半小时,一般充满电需6-8小时,费用为3元至4元。一位阿姨表示,旁边居民院坝内,充电只要2元即可。在滇池路摩根道电单车停车场,临停单次停车收费为2元,单次充电3元。一位市民表示,他在多个不同的充电桩上充过电,急充的比较贵,1元10分钟;但是1元钱3小时、4小时的也充过。

私人行为合同没有具体约定

按照王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电话采访了天浩大厦物业工作人员李女士。李女士表示,该保管站停车场地是近一年才收回由他们经营的,由于之前也是王女士在负责经营管理,比较熟悉情况,就继续把场地租给了她。在承包合同中,并未规定是否允许王女士可以外接充电,对充电费用标准也无具体明确,高额收费是王女士的个人行为。

天浩大厦属于五华区护国街道办事处辖区,该街道办执法中队工作人员表示,电单车保管站位于天浩大厦红线范围内,由大厦物业方负责管理,他们并无权限进行管理。“辖区归我们管理的公共场地,如果电单车保管站标明收费2元,但实际上收费超过这个标准,我们就可以去监管。但像天浩大厦的保管站,已经明码标价,属于市场调节价,我们并不太好干涉。”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对于电单车的收费标准,目前也无具体法规规定,设置充电桩只是为了方便市民,一些地方虽然收费较高,但只作为应急充电,经常使用肯定是不划算的。

电作为特种商品,需要特许经营

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玮表示,在国家层面没有针对电动自行车停车保管站充电收费制定相关标准,但地方可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但即使是有地方标准的,多半也是采用市场调节价进行定价。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中明确需要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时,两者应当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电作为特种商品,本身需要特许经营。但作为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以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虽然针对电动自行车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可参考昆明市发改委昆发改价格《关于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充电价格由电费+服务费组成,电费严格按国家、省电价文件执行;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充电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明码标价但是又觉得太高的,因其所收取费用中所包含的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当进行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如确有较高收费的情况,可以向所属地的街道办进行反馈。

2020年8月,昆明市也出台过电动车停放管理新“十条”。其中规定:街面有人值守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具体设置,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间设置有人值守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具体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等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批准设置的有人值守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当统一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等信息,便于市民监督。

如质疑收费资格,可投诉或举报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玉臣表示,关于电单车停车保管站收费标准,目前国内不少地方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如2015年,云南省就已出台《云南省政府定价目录》,明确规定非机动车停车收费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非机动车停放保管场所自行制定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一些超高的电单车收费,在政府监管方面,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是相关行政部门主动监管,如对停车保管站采取普查或者抽查等检查措施;第二是消费者发现停车保管站存在相关问题,主动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例如:消费者认为停车保管站存在收费过高,可以在停车保管站经营者是否具有收费资格、是否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收费价格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不合理的收费标准等方面向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税务等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有责任在职权范围内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停车保管站经营者存在违规行为,则相关行政部门有权对其采取处罚等监管措施。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如果停车保管站经营者存在: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种行为的任何一种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且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经调查,如果确实存在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

记者3月5日回访时看到,该电单车保管站的标识牌上,“充电7元”的标识已被涂抹。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张勇杨茜摄影报道

一审杨茜

责任编辑猫恩泊

责任校对吕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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