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以案释法」车位未办理产权可以解除车位转让协议吗?

朱某于2017年11月19日购买了盈盛公司的地下车位。其《保利天禧地下车位买卖合同》中第六条第4款约定“因该车位所属保利天禧项目为在《大连市停车位登记暂行办法》施行前取得的项目,该车位的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等具体权属登记事宜待大连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后,甲乙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交付后,车位迟迟无法办理产权,故朱某将盈盛公司起诉至法院,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车位合同。

盈盛公司在起诉审理阶段,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正在办理案涉车位产权手续。

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虽约定车位为产权车位,但同时对于车位办理登记至朱某名下的前提条件做出明确约定,朱某对此系明知且同意的。朱某以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无法办理车位产权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盈盛公司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正在办理案涉车位产权手续,应给予盈盛公司一定的办证期间,故在盈盛公司为办证采取积极措施的情形下朱某再以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解除合同的理由已不能成立。

应给予一定办理期限,故未同意解除车位协议

3、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有两个途径,一个是约定解除,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如购房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有权解除合同;而另一种即为法定解除,即合同虽未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也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所以说,如果说想解除合同,除了合同约定外,一般比较常用的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有两个法定事由,即第(三)项催告解除、第(四)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本律师提示在使用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在催告解除时,要注意必须是合同主要债务。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会有迟延履约的情况,但要注意,要想解除合同,必须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如购房合同的付款义务,交付房屋义务等,其他非主要的问题,是无法解除合同的,毕竟解除合同是一个很重大的合同变更形式。

(2)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时,要注意合同目的界定。所谓合同目的,指的是签订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如购房合同的合同目的是买房居住,如果说买房投资,那必须在合同中体现,不然很难被认定。如买卖合同,合同目的当然是交付物品,如无法交付的话,可以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zhuangxiuzhishi/119500.html

相关推荐

联系电话
微信咨询
手机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