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产权房原价收回?分手后房子归谁?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

恋爱买卖房屋分手对簿公堂

2016年2月,洪先生与孙女士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彼时二人是正在交往的男女朋友,洪先生将名下的一套房子出售给了孙女士,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孙女士向银行申请办理了188万元的贷款。在这之后到2017年,两人感情发生变化,最终分手,但房子一直由洪先生的家人居住。

洪先生说,这个买卖是假的,我们恋爱时一起做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因为我本人没有贷款的资格,所以想出了假装卖房的办法——由她购买我的的房子,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且这笔贷款她也使用了。希望法院确认《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将房产变更回我名下。

孙女士辩称,因为洪先生需要用钱,决定卖房,当时基于两人的关系,我手头有一点存款,又有其他住处,所以答应帮忙,并且同意让他家人先住着。这是真买卖,我们两人已分手多年,他既然没有回购的能力,就应该把房子清空交还给我。

核实资金往来有无支付凭证

根据孙女士的陈述,购房款除了188万元按揭贷款,还应有122万元首付款。但法官核实发现,在签订买房协议之后,虽然孙女士有向洪先生汇款的记录,洪先生也有向孙女士汇款的记录,对于一笔笔款项的性质,孙女士没有办法厘清,也与122万元的金额无法吻合。在银行发放贷款之日,孙女士持洪先生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至银行分别向两名案外人转账,转账的金额共近188万元。孙女士承认其曾向其中一位案外人借钱,对该位案外人的转账系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借款,而另一位案外人的银行账户也曾绑定孙女士的手机号码,孙女士也承认其使用该银行账户用于炒股。

因此,法院认定孙女士并未实际支付购房首付。另一方面,孙女士也实际使用了188万元按揭贷款,与其陈述的购房是为帮助洪先生个人解决资金问题存在矛盾。分手数年间,孙女士没有主张腾房,同样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

法院判决

双方买卖协议无效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是双方通谋表示虚假意思的伪装行为,应为无效。审理过程中,洪先生表示,剩余的银行贷款其愿意承担,并向法院存入了相应款项作为证明。最终,思明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在洪先生清偿贷款之后,孙女士应协助将房产登记至洪先生名下。考虑到两人均有过错,相关契税各承担50%。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交易,交易双方理应抱持审慎态度。购房前实地看房,认真谨慎签订合同条款,密切关注付款、交房等重要交易事项,均是房屋买卖中的正常交易习惯。而本案中,“买方”的种种细节均与正常交易习惯相悖。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并无真实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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