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小产权房的房子 判决能否径行予以分割

离婚纠纷遭遇“小产权房”,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不作处理。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离婚纠纷案落下帷幕。

曹某与王某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3月18日,曹某以78万元的价格向丁某等人购买某别墅,该别墅为小产权房。2014年2月12日,曹某与王某等人签订书面协议一份,约定别墅产权归曹某儿子及儿媳,购买该别墅的房款79万元亦由曹某儿子及儿媳偿还,王某居住在该别墅直至百年。近年来,因王某认为曹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财产均由曹某控制、掌管和支配,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导致家庭矛盾。2015年、2016年,曹某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未获法院准许。2017年1月13日,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曹某再次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对上述别墅一并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与王某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多次起诉离婚,双方缺少沟通与交流,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未能缓和,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曹某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案涉别墅,该房屋占有土地为集体土地,当前政府对该类房屋未进行登记、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产权归属目前尚不明晰,有关该别墅出资、借款及还款的真实情况也不明确,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故无法对该别墅的归属、债权等事宜作出实体处理。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者确认小产权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应当予以处理。该别墅目前不能申领产权证,系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割条件。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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