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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苹果注册商标生产耳机3个月销售2000余万元

根据官方案例介绍,“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AIRPODS”“AIRPODSPRO”等均为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耳机、耳塞机等商品上。

2020年9月至12月,深圳市昇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洲、深圳市聆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华等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苹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加工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并对外销售牟利。2020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昇某公司、聆某公司的经营场所分别抓获罗某洲、马某华等人,当场查获疑似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共计2.3万余个,其中部分耳机在外观上印有“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等标识,另有部分耳机虽在外观上不含有苹果公司商标,但在连接电子设备终端时,会在电子设备弹窗界面显示“Airpods”或“AirpodsPro”标识。

经权利人鉴别,以上耳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9月至12月,罗某洲、马某华等人销售假冒苹果耳机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210万余元,现场查获的待售假冒苹果耳机货值金额人民币77万余元。

检察履职: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法院判处

2020年12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岗区检察院)适时介入,就行为定性、全面取证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一是第一时间收集固定销售明细、送货单、效益表、业务提成表、对账单等关键证据,初步确定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涉案公司的架构以及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等。二是进一步查明本案电子化商标显示的技术手段、实现路径等,明确涉案电子化商标使用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021年3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以罗某洲、马某华、向某、明某、李某、王某汝、梁某意、吕某芳、罗某林、邹某华等十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龙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岗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本案商标权利人通过现场实物演示以及提交书证等方式,对苹果蓝牙耳机弹窗的工作原理进行说明,表明其正品产品芯片的程序中写入了“Airpods”或“AirpodsPro”标识的代码,如果侵权人未在涉案蓝牙耳机专门设置指令,电子化商标显示不可能实现。二是借助技术调查官机制辅助办案。因涉案技术问题复杂,龙岗区检察院申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协助办理案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委托专家辅助人共同参与技术调查工作,并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书》。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涉案蓝牙耳机在生产过程中将“Airpods”或“AirpodsPro”字符设置为自身蓝牙协议的名称,同时通过破解、盗用苹果公司通信协议,将相应可以激活弹窗的软件烧录在蓝牙耳机芯片中,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商品的软件系统完成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这种电子化使用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与误认,应当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

2021年6月21日,龙岗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提起公诉,对罗某林、邹某华以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2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六百八十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电子化商标使用方式,精准打击新型侵犯商标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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