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自建小产权房拆迁 来硕律师教你几招维权策略

拆迁对于拆迁户来说是一件大事,拆迁补偿是否如意将直接影响到拆迁户的生活。拆迁维权需采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切不可走弯路。在拆迁活动中如果发生自建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或是违法建设的情况,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丹丹律师教你几招维权策略:可以通过自建时间--认定主体--处理主体与方式“三项判断法则”来进行利益保护。

第一项判断法则-------自建时间。

由于违法建设的认定主体、处理主体、处理方式等内容最早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制,而后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规制。那么一旦自建行为发生在《城乡规划法》生效之前,则因“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原则,而不得依据该法认定未获得规划许可的自建房为违章建筑或违法建设。

第二项判断法则-------认定主体。

拆迁实践中,由征收方、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城管大队等直接认定某一房屋(包括自建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为违章建筑的情形很普遍。实际上,违章建筑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加以认定。那么对于自建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违法建设,征收方、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城管大队等均不得擅自认定。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方应当就可能系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房屋的事宜报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拆迁户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征收方的有关报告或者拆迁户的有关申请后,再依法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违法建设。

第三项判断法则--------处理主体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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