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三次买卖 能自由买卖吗

景彦平(化名)在2012年成功在某市申请到了经济适用房,2016年6月退休。退休后一家人搬回到原籍农村居住生活,城里的经济适用房就空了。

他想出售此房。正好有一家邻居,是一对小夫妻,想在城里买房,双方一拍即合,于2017年3月双方签订了《买房协议》,约定这对小夫妻分三次(三年之内即2020年3月1日前)将房款交清。小夫妻于2017年3月底和2018年3月1日分别付款10万元,剩余12万元准备到2020年3月前交清。但2020年3月早已过了,小夫妻仍没有交剩余款的意思,景彦平妻子给这对小夫妻,小夫妻无款可交,请求延期付款,景彦平妻子没有同意,以经济适用房不能自由买卖为由,要求小夫妻俩退房。小夫妻咨询:他人申请的经济适用房,自己不住了,能不能自由买卖?

【解析】

一、法律法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决定出售

当我们成功申请了经济适用房之后,想要进行买卖的时候,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政策规定。毕竟经济适用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跟商品房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上述规定及是有关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规定。其基本要义就是: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住满5年的,可以依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业主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3、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方可转让。

三、决定购买

1、买受人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最好是等该经济适用房原房主住满5年后,出让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两个条件都成熟后购买。

2、买受人要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要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决定购买。

3、买受人决定购买后,还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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