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产权房处置(法院判决赔偿相关损失)

【案情】权属案件审理期间恶意放弃专利权

Q公司、K公司之间曾有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权归属Q公司。K公司在该权属案件审理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放弃涉案专利权声明并获得了审查同意,涉案专利权因“权利人主动放弃”而丧失了权利,Q公司凭借生效的权属纠纷判决已无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权利人、发明人进行著录事项变更。为此,Q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确认K公司系恶意放弃涉案专利权,并且赔偿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恢复涉案专利权所支付的手续费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用以及本案诉讼代理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最终对涉案专利权权属做出生效认定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应擅自作出影响涉案专利权效力的行为,但K公司却在涉案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

其次,K公司对于其放弃涉案专利权的理由在前案中以及本案中的陈述明显不一致,缺乏可信度。再次,本案并非独立的个案,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系列专利权权属纠纷、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相关刑事控告、民事商业秘密纠纷等案件发生。根据K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陈述,可推知K公司对于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系列专利技术来源于Q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或者与Q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关是明知的。

在关联权属纠纷案件中的第一件案件一审判决将专利权判归Q公司所有后,考虑到后续案件中相同的案由、相同的事实基础等,K公司更应审慎作出影响后续案件所涉专利权效力的行为。

综合以上三点因素,法院认定K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放弃专利权的行为缺乏正当理由,主观上有恶意,显属具有过错,其放弃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构成对Q公司相关合法权益的侵害。Q公司为恢复专利权所支出的手续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恢复专利权的费用以及本案诉讼代理费均是因K公司放弃涉案专利权行为而导致的费用支出,上述费用已实际支付,数额亦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此,判决对于Q公司请求赔偿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恶意放弃本属于他人的专利权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涉及恶意放弃专利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从非真正权利人放弃系争专利权的时间、理由,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综合分析,对专利权非真正权利人放弃行为中较难定性的主观“恶意”予以了司法认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大程度保障真正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惩戒非真正专利权人不诚信的恶意行为。

同时,法院根据原告主张的因相关行政程序和诉讼产生的费用,确定了恶意放弃专利权而导致的赔偿损失范围。本案判决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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