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是深圳城市包容性的物质基础

深圳小产权房虽然不为法律所认可,但却在深圳的社会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深圳大多数的外来人口提供了廉价的住房。一个千把人的原住民社区,往往可以容纳三四万外来打工者。根据权威统计,深圳有一半的房子是小产权房,存量面积高达4亿㎡以上,至少有800万人居住在城中村住房中。虽然有关机关三令五申,禁止农民房转让。但在深圳农民房集中的区域,深圳小产权房出售的广告依然随处可见,凭借比商品房要低至少一半价格的优势,农民房的销售早已是如火如荼。

如果说,凭借深圳小产权房,原农民住民将自己强行融入了城市化的进程,抗拒了正式土地法律体制对自己的“他者化”,得以分享土地的增值。那么,凭借对交易禁止的违反,原农民住民不但增强了自己违法开发的能力,而且,也为外来人口利用和投资本地土地资源打开了制度的缝隙,克服了城市体制对外来人口的“他者化”,更好地促进了外来人口对本地城市的融入。

为什么土地的交易自由可以让城市化的过程更加包容,为外来者提供分享财富的机会?这和财产权的本质密不可分。“我们常常理解财产的排除权,却很少注意财产本身所包含的可获取权。“财产权体系内在地包含着分配正义的部分元素——财产权的分配,是个人自由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由国家权力所决定。”允许土地财产权的交易,意味着一种包容的资源共享机制,意味着外来人口也可以通过购买获得利用资源、投资资源、分享资源增值的机会。当然,这本身也意味着通过市场实现了资源的最佳利用。这种市场交易机制,不但在经济效率上,通过市场机制不断发现新的知识,实现最佳利用配置,促进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而且,其还具有着重要的包容价值和开放价值。它避免了一个固化食利阶层的出现,也为那些群体外的新生因素,提供了融入的希望。

财产权的自由交易,根本上具有着重要的平等价值和包容价值。“在一个开放、动态变化的世界里,如果没有政治庇护,经济权势的地位很难长期持续,即使在一个或几个有权势的主体已经封闭了市场的情况下,他们也迟早会遇到其他财产所有者或明或暗的争夺。”资源在不同的阶层间流动,是经济民主的内在要求,它促进了种群融合、社会平等和社会稳定。例如,美国在十三个殖民州时期,最初的土地是非常集中的,新泽西曾经最初只属于两个人,George CarteretJohn Lord Berkeley。而宾夕法尼亚最初的拥有者只是William Penn,几个其他的殖民地也是类似的“专有”。但是,通过土地所有权即feesimple的不断转让,土地最终获得了分散。

在此,我们必须指出转让和出租在社会经济效果上的不同。出租,特别是能够得到履行的租赁合同,同样可以保障他人对土地的利用。但是,相对于转让来说,出租人始终拥有最终控制权,这种控制权构成了对承租人的制约。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租,承租人继而再分租,某种程度在经济上就构成了类似于中世纪土地分封制的层次结构。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财产制创建了一个贵族制,少数的人拥有大量的土地,然后将它们分封给下属的封臣,下属的封臣再继续分封,封臣们对自己的上级承担义务,最底层的占有土地的农民则对土地享有很少的权利。这种土地制度,使得少数的土地拥有者获得了控制下属土地占有者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同时也阻碍了下属成员的向上流动。

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土地财产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禁止分封,改为转让,从而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利用者的上下层级关系,变为平等主体间的平等关系,打通了下层土地占有者向上流动的通道,给他们以希望。同时,通过丧失土地所有权对贵族形成约束,不断地促进了贵族的瓦解和贵族向新的工商业者的转型。可以说,土地财产权的交易,天然地具有去中心化和更广泛的分配功能。简言之,它化解了制度的壁垒,实现了资源对“他者”的接纳,从而实现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包容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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