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小产权房,赣州中院对外发布五起破坏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1】平整林地农田建养牛场非法占用农用地领刑罚

2016年3-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及临时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山场林地和农田,雇请挖掘机和推土机将该块林地和农田挖毁,并平整为一块大坪准备用于建养牛场。后经安远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中心和测绘公司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和农田面积合计21.58亩。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归案,如实供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坦白交代、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0000元(已缴清)。

【案例2】无证办厂炼铜污染环境领刑二年又被判修复生态

2015年9月,被告人康某从广东考察后,觉得高炉炼铜项目有利可图,遂向亲友筹资私设小高炉。2016年4月25日至5月6日,康某的小高炉在未办理证照的情况下共焚烧废弃电路板、电子产品、电线等291吨,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焚烧厂毁坏农田面积2.7亩,林地面积5.7亩,造成经济损失7650元。检察机关提请追究康某的刑事责任并支付补植费用7650元。

于法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焚烧大量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弃电路板、电子电器产品、电线等,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康某在非法占有的林地上建炉,堆放或排泄废弃物,致使公益林地遭受毁坏和污染,由此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应予赔偿,遂依法以污染环境罪案,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万元,向检察机关支付生态修复费7650元。

【案例3】两男子私将集体土地卖与他人建房获刑罚

早在2012年被告人杜某便伙同被告人李某将杜某位于石湾村山塘尾地段3亩左右茶园山地进行平整,计划建成脐橙打蜡厂、储存库,之后因故该地块未能建成打蜡厂,二人于是约定该地两人各占一半产权。该土地之后一直闲置,直至2016年3月份,有人询问购地用于建房事宜,两被告人商议后决定以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予以转卖,所得收益两人平分,随后,两被告人将该地块卖给了七户拆迁户,收取转让费共计576500元。两人的行为不久被该县国土资源局查处。

安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李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5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鉴于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赃款,对两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李某单处罚金八万元。

【案例4】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崇义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刘某为赚取非法炼铜加工费,于2015年4月初从广东深圳购买以废电路板为主的电子废弃物,在崇义县丰州乡丰州村狐狸坑的一块空地上兴建简易鼓风焚烧设施对电子废弃物进行炼铜生产。被告人在运输电子废弃物过程中被崇义县环保局查获,共扣押待加工的废线(电)路板原料3货车,焚烧产生的废渣61.69吨。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加工原料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HW10和HW49危险废物种类,该厂在生产期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88吨,排放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0倍以上。

崇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遗留在现场的废渣、危险废物,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遂以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5】山场炼山意外失火引火灾自首赔偿村民谅解免刑

2011年5月3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钟兆星犯失火罪,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钟兆星未经批准,擅自雇请民工在自己清山造林的“猫形地”山场炼山,当天下午16时30分左右,炼山的火从“猫形地”山脚的荒田处过火,直烧至对面的“荷树坳下”山场,被告人钟兆星扑救不及,引发森林火灾,烧毁长沙乡小山村村民自留山“荷树坳下”、“烧炭窝”等山场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火场过火有林地面积6.22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121.04立方米。2月28日,被告人钟兆星到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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