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处置小产权房程序?《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2020年5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文,下称“39号文”),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做出新的规定。39号文是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下称“32号令”)政策规定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涉及事项进行的补充规定,必将对今后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阳光时代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研究中心负责人、国企混改专家明律师认为,39号文适应新发展阶段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虽然只有短短的九条,但字越少,事越大,条条都有针对性,释放了推动国有资本流转的强烈信号,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是国有资产交易迈向国有资本运营的重要一步。为方便大家对39号文的理解,现解读如下:

01.39号文出台背景

现阶段,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框架体系相对成熟完善,包括32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及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产权登记等相关规定。

上述国资交易监管体系严格规范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行为,强化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对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深化国企改革进程加速,从管企业到管资本,国资国企已经进入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股权多元化的发展阶段,国有资本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合理流动,加速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这对于国有资本的流动性提出很高要求,但32号令不能完全适应国有资本监管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诸多细节规则进行重塑和明确。

02.39号文关于非公开协议方式的新要求

(一)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明律师解读:近年来,国有资本优布局调结构成果斐然,国有资本从传统行业和产能过剩领域向战略新型领域转移的趋势明显,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为此,基于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同国家出资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就很有必要。39号文明确规定了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其他可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况,即属于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取消了32号令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标的企业应“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要求。

(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是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二是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三是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明律师解读:39号文首先针对32号令打补丁,即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必须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不变。此外,39号文对非公开协议转让审批权限进行了授权放权,与32号令相比,39号文明确了三种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情形,加快了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的审批效率。

(三)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明律师解读:本条规定属于与时俱进,是对国务院办公厅近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的补充,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是国有资产盘活的重要方式,39号文首次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在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关于可行性研究分析、交易定价等相关要求,为此类存量资产流转提供政策依据。

(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明律师解读:本条规定属于国资交易监管的重大突破,基于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的全局考虑,只要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即便从属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就可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非公开协议的转让价格。与32号令相比,39号文拓展了非公开协议转让行为采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定价依据的交易主体范围,简化了不同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的定价方式,大大方便了国资之间的重组或产权交易活动。

03.39号文关于无偿划转的要求

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明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也为32号令打了补丁,《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对于无偿划转的原则、程序、审批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未涵盖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而32号令也未对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无偿划转进行明确规定。39号文的本条规定必将有力地推动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产权无偿划转活动,大大减轻产权变更的税负。

04.39号文关于国资交易信息披露的新要求

(一)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明律师解读:本条规定变更了企业增资预披露及公示期的要求,实质性修改了32号令的相关规定。根据32号令,企业增资公告为40个工作日,并无预披露的要求。而39号文采用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告,更符合当前企业募集资金或国企改革通过产权市场实施时,可能涉及的引战投工作需要,分阶段的进行信息披露,更满足与投资者接洽和谈判的需要。交易安排方式更为灵活的同时,对于提升国有资产流转效率以及企业融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明律师解读:本条规定取消了32号令关于项目预披露实施时需取得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复方可实施的要求,大大加快了国有产权流转涉及的预披露工作实施的效率。

(三)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明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缩短了挂牌失败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由32号令规定的“重新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调整为“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有利于保障小幅多次降价的目的实现,从而大大提高了低效资产处置的整体效率。

国企处置小产权房程序?《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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