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
小产权房 拆迁 公房?拆迁利益应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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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北京市某争议房屋是单位公房,李先生系原承租人,李先生和金女士是夫妻关系,后育有两子,分别是李甲和李乙,1993年李先生死亡后,该房屋承租人已变更为其妻金女士,李甲在李先生死亡后搬离争议房屋,之后金女士和李乙一直在争议房屋内居住,金女士死亡后,李乙仍在争议房屋中居住,后李乙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公室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记载人口包括:李乙、之妻张女士,之女李女。李甲诉

小产权房国家新政策 最新住房租赁法规9月1日施行,承租人不再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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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在房屋租赁市场上,出租人和承租人虽为民法领域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其实际地位却相去甚远。出租人只要一个不乐意,就要撕毁合同撵承租人离开,承租人则很可能处于居无定所的状态下,且承租房屋的居住环境根本无法保障,完全处于无下限的状态。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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