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50万以下的小产权房,公租房、保租房、共产房参考价曝光

在公示的《规则》起草说明指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则》,贯彻国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激发企业活力。

其中,《规则》起草说明中“衔接住房保障体系政策调整的需要”提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目前,深圳市住房建设局正在牵头制定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分为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类型,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售价水平进行了调整。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我市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立,结合原保障性住房价格标准,对新增保障性住房类型的地价标准进行了规定,为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做好配套政策支撑。

近期,按照“按需定建”的原则,深圳进一步提高了“十四五”规划的任务目标,将建设和筹集保障性住房原目标54万套(间)调整为不少于74万套(间),增加的20万套(间)均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调整后的任务目标,包括公共租赁住房6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间)、共有产权住房8万套。

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透露,2021-2027年全市将累计新增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00万套(间),覆盖约350万-400万人。预计到2035年,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人群将达到约500万人,约占全市常住人口的26%。

截至2022年底,全市已累计供应保障性住房65.1万套(间),覆盖了约150万人。这意味着深圳近两年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已接近此前历史供应总和。

截至2022年底,全市已完成建设筹集30.62万套(间),完成率41.4%。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完成3.41万套(间),完成率56.8%;保障性租赁住房完成22.5万套(间),完成率37.5%;共有产权住房完成4.71万套(间),完成率58.9%。

据悉,深圳市委、市政府一直致力探索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模式,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标准,让住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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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全面对接,形成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组成的多层次、有梯度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政府组织配租的房源租金延续原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60%确定;社会主体出租的房源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确定;共有产权住房价格标准为:销售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

关于《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我市正在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目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配合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工作,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适应的配套地价标准,结合地价管理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启动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必要性

(一)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2019年10月以来,我市建立起了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市场地价体系,通过《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各类情形的地价测算进行了统一规范,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政策透明度,降低了决策风险和市场制度成本,稳定了市场主体价格预期。2023年1月29日我市举行高质量发展大会,对锚定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再宣示”,同时举行2023年首批266个重大项目开工活动。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则》,贯彻国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激发企业活力。

(二)衔接住房保障体系政策调整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目前,市住房建设局正在牵头制定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分为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类型,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售价水平进行了调整。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我市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立,结合原保障性住房价格标准,对新增保障性住房类型的地价标准进行了规定,为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做好配套政策支撑。

(三)提升我市地价管理水平的需要

标定地价的发布和地价测算规则的出台,建立起了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公开、透明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实现了土地的市场价格可预期可查询,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原《规则》自2019年实施至今,针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则》予以规范和明确。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配套地价标准

本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组织起草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政府规章,对我市保障性住房类型、租金及售价标准调整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原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地价水平的基础上,对即将施行的保障性住房地价标准进行了规定。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地价计收规则保持不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分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根据不同的租金水平规定了不同的地价标准;共有产权住房则根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销售定价情况与原《规则》中出售型公共住房的价格水平进行了规定。

(二)完善产业用地地价标准精准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一是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1]43号),在《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统一规范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地价标准。二是规范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适用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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