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小产权房拆迁补偿,离婚时被征收房屋是否存在共有法律情形

2017年9月25日,乌鲁木齐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拟与某村二队居民阿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于阿某建房期间婚姻状况不明,乌鲁木齐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人”)特就拟被征收房屋权属是否涉及共有的问题咨询律师,并委托律师代为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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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整理、核实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向阿某进行询问,并前往派出所、民政局、村委会等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最终确认“拟被征收房屋建房时不涉及共有的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并向委托人出具了法律建议书。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整理、核实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根据委托人及阿某的陈述,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认阿某与前夫吾某的离婚时间,需前往阿某居住地的村委会、派出所及民政局等部门进一步核实。据此,本所律师开展了下列工作:

1、与阿某一同前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查了解阿某2010年的婚姻状况,但只查询到2013年阿某的户口为离异状态,2014年与莫某再婚,无法确定其2010年的婚姻状况。

2、与阿某一同前往派出所查询其2010年的户籍状态,工作人员告知,因档案资料曾经有过部门交接,部分资料丢失,目前无法找寻,在现有档案资料中查询到的信息显示阿某为肉某的女儿,且肉某共有七个子女,无法查询阿某2010年的户籍状态。

3、与阿某所在某村二队副村长司某作谈话笔录,了解阿某2010年建房期间的婚姻状况,经村长证实,其2010年建房期间为单身状态,未与他人同居。

4、与阿某所在村某村二队两位村民做谈话笔录,核实其2010年的婚姻状况,被谈话村民表示不清楚阿某的离婚时间,但均证实其2010年翻建房屋期间未与他人同居,为单身状态。

综上,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调查核实:可以确信阿某建房期间是单身状态,具有未办理过婚姻登记的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未有配偶的法律事实存在。因肉某的继承人均已达成一致,故可以不考虑肉某的其他继承人为拟征收房屋的共有人。

【案件结果概述】

综上,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调查核实:可以确信阿某建房期间是单身状态,具有未办理过婚姻登记的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未有配偶的法律事实存在。因肉某的继承人均已达成一致,故可以不考虑肉某的其他继承人为拟征收房屋的共有人。

【案例评析】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确认被征收人对征收拆迁补偿工作至关重要,尤其在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时,情形会变得更为复杂,因为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人无房屋产权手续,且买卖宅基地的情况较多,也因此给被征收人的认定工作带来诸多阻碍。本案涉及的被征收人认定问题主要是确认拟被征收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旦遗漏了房屋的共有人,未来该共有人得知情况后向征收部门主张权利,恐会给征收部门带来经济赔偿的法律后果,故需在签订协议之前,穷尽调查手段核实清楚拟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情况,事前防备,避免纠纷。

【结语和建议】

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向委托人出具了法律建议书,委托人亦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与被征收人顺利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虽然只是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一环,但该环节重在防范,也是征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

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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