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小产权房过户 1年后办理过户时房子却被查封了

2017年3月,中山市陈先生购买了吴先生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区,双方就此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支付购房定金25万元。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产并未被查封,且尚未办理产权证明,双方同意待涉案房地产出具产权证明后再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随后,双方签订《代办过户委托书》一份,约定委托一代理公司办理房地产买卖的交易过户手续,并支付受托方劳务费5000元,委托期到涉案房地产所有过户手续完结为止。合同签订后,这套房子就交付给了陈先生使用,陈先生也对该房产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

2017年3月-2018年4月,陈先生陆陆续续支付了余下的38万余元购房款,投入装修费近5万元。收到房款后,吴先生也出具了一份收据,以确认收到陈先生支付的购房款,并表示愿意配合陈先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18年,陈先生在办理过户时发现,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现已无法办理过户。2019年,眼看新装修好的房子突然被查封了,无奈之下,陈先生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该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及一代理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该房产已于2017年6月被法院依法查封,吴先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其债权债务纠纷,致使该房地产被法院查封,已属违约,原告诉请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购房款,以及赔偿装修费损失。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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