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将小产权房卖给村里人(开发商卖给别人了?)

首先,我们今天的主人公老李在95年时,与父母签订赠与合同,父母将所居住的自建房赠与给老李,并经公证处公证。(当年需要经过公证,现在可直接在登记机关签署。)

然而老李当时没钱去交税,所以并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

1999年,该自建房依法拆迁了,由于被拆房屋房证还是父亲的名字,所以当签署拆迁协议时被拆迁人姓名仍为老李父亲的名字。老李当时也没有意识到问题所在,觉得父亲仍然是户主,拆迁协议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并没有问题。

老李上房后便搬了进去,也没想着办房证,就这样住了好几年。

当老李父母都去世了,想要去办房证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拆迁房住了那么多年,房子却在别人名下,别人还已经办出来房证,并不是老李的名字。老李经多方打听得知现在房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开发商法人的儿子小刚。老李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和小刚告上法庭,诉求判处开发商与小刚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法院经调查老李和父母签订的《赠予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与开发商签订的《拆迁协议》有效,开发商自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办出房证向银行贷款用于资金周转。最终判决开发商与小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当老李拿着赠与合同、拆迁协议、判决书去产权部门登记时,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公证处也研究了好久。拆迁协议不是老李的名字,赠与的房产拆迁灭失了,未办理赠与过户登记手续而现在赠与人也去世了。法院判决商品房合买卖合同无效,但并未明确应将该房产过户至老李名下。截止小编发稿时,老李如何办理自己拆迁房的不动产证还没有头绪。我们来理一理其中的问题。

1、老李与父母签订的《赠与合同》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这样拆迁时,签订拆迁协议时乙方应为老李的名字。

2、2000年左右当时并未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所以开发商一房两卖的事例屡见不鲜。如果手里持有的是类似未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只有拆迁协议并未签订合同时,应及时申请产权登记,避免一房两卖。(当年不用备案的合同通常封皮为白色,俗称白皮合同,现经备案的合同封皮通常为绿色或蓝色,合同第一页有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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