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小产权房房屋分割,离婚夫妻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王某与刘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甲。2021年,王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及沟通,婚后夫妻之间缺少关心照顾,导致夫妻感情变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某市区的一套房屋进行分割。庭审中刘某称其不清楚该房屋是否办理了产权登记,王某诉称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目前房屋由刘某和女儿王甲居住。

律师意见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均承认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故双方对该房屋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因此,对于该房屋,人民法院不宜予以处理。目前该房屋由刘某占有使用,且双方协商离婚后女儿王甲随刘某一起共同生活。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判决在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由刘某居住使用。王某可待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知识点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法院对夫妻共有的小产权房一般会做如下处理:

(1)小产权房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法院不予处理。

(2)小产权房虽系违法建筑,但已被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3)小产权房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当事人应变更相关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对小产权房的使用做出处理。如小产权房能分割使用的进行分割使用,不能分割的则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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