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小产权房物业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及收益之我见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类型:

1、地下停车位。

2、人防停车位。

3、露天停车位。

二、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1、地下停车位有两种情况:

(1)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由发展商(建设单位)持有,在一定的阶段发展商会将此类车位售卖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2)无产权的地下停车位,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部分地下停车位没有产权证。

2、人防停车位,部分城市的有产权,但产权证注明:平时为车位,战时为人防工程。基本上由发展商(建设单位)投资,非战时由发展商持有、售卖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3、露天停车位有三种情况:

(1)部分有产权,规划为露天停车位,基本上由发展商(建设单位)持有,未分摊给全体业主。

(2)部分没有产权,发展商(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在交楼前设置的停车位,位置已分摊给全体业主。

(3)公共道路划出的临时停车位,由于停车位紧张,物业管理单位通过授权或未经授权,临时划出的公共道路停车位。

三、停车位的管理现状: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现时基本由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业主自治管理机构等)进行管理,收取租金或车位管理费。

四、法律条文:

1、人防停车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2、小区有产权停车位: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画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3、没有产权停车位: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如有产权证的由持有人专属,没有产权证的,应该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单位收取停车费后,只能扣除合理的管理费用,其余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需要认真了解小区内的停车位的具体权属问题,自己所购买的车位一定要有清晰的产权,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我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和收益总结一点就是:有清晰产权的停车位由产权登记人所有,其余停车位均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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