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的小产权房怎么过户?离婚后前夫认为“恶意串通”变更房产!《民法典》这样规定!

再次对簿公堂

原因是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妻子孙某将名下一套房过户给了女儿

谢某离婚后认为是“恶意串通”

要求撤销过户

2004年,谢某和孙某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之后也没有再生育子女。2006年,孙某购置了一套80多平、总价十多万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8年,孙某与她和前夫所生的女儿兰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06年购买的这套房屋由她们两人共有,其中兰兰所占份额为99%,自己占1%,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2021年4月,谢某和孙某经法院调解后离婚。离婚后,谢某再次将孙某告上法庭,称孙某与女儿恶意串通变更房产。

法庭上,孙某抗辩称,房产是自己全额出资购买的,女儿成年后,过户给女儿合情合理,且当初出于对谢某的尊重,办理变更登记时也通知谢某到场,而由于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所以房产中心并没有要求谢某在现场签字确认。

法官表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主观上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二是客观上实施相互串通的行为,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恶意串通的标准应当是排除合理怀疑,即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和女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谢某在场,而他事后自称不知到场原因的说辞难以达到法律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养女的小产权房怎么过户?离婚后前夫认为“恶意串通”变更房产!《民法典》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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