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 深圳 遗嘱公证 深圳公证处首次在遗嘱公证中设立居住权

王老先生夫妇已年届八十岁高龄,在深圳拥有多处房产,他们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家庭离异有一子,女儿女婿生意失败无子女。今年年初,他们来到深圳公证处求助,言谈间忧虑近年来市场不景气,儿子的生意步履维艰,如果将房产留给儿子,恐被债务所连累,等儿子年迈时可能居无定所,所以为了家族财富的传承,两位老人想把房产留给孙子。

根据王老先生的需求,深圳公证处的刘穗梅公证员建议老人家通过遗嘱公证,将房产所有权和居住权分别遗留给不同受益人来实现愿望。最终,王老先生夫妇将房产所有权遗赠给孙子,并将房产居住权保留给儿子,遗嘱原件由公证处保管,遗嘱证由儿子进行保管。深圳公证处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服务产品设计,合理平衡受益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了王老先生夫妇担心百年之后的争产忧虑,同时实现他们的财富在家族成员中传承的意愿。

据介绍,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但必须经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方可生效,而通过要式文书公证能够保证其设立的有效性,并提升其证明力,甚至可以监督履行。

该领域以往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以房养老的保险产品,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每月支付固定的养老金,老人依靠养老金生活,去世后房屋由保险公司处分或者由继承人赎回,此种模式因房价评估标准不一,保险公司难以收回成本。另一种模式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自然人或组织承担扶养义务,老人去世后房产由自然人或组织继承。但是实践中容易出现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与遗嘱冲突,导致纠纷产生,无法实现以房养老的目的。

居住权通常为无偿设立,设立期限或长达数十年,公证机构居中保管,可减少因合同、遗嘱遗失或被篡改而带来的风险。此外,居住权不但可以设立,也可以约定解除条件。在居住权人去世以后,涉及到房屋的清场交付问题,均可通过居住权公证,由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为其制定针对性的专属法律服务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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